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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专题各国宪法 → 印度议会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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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议会的选举制度
发表日期: 2008/6/7 10:13:29 阅读次数: 205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印度议会的选举制度


  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整个国家的全局来看,民族地区应当以国家法律和民族政策作为法制建设的依据,建立保证国家法律实施和维护各民族合法权利的法治环境。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汉族地区相比有明显的差别,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族性。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从内容上看,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用法律的手段,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对象上看,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调整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自治机关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从背景上看,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在千百年形成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展开,不能脱离其赖以存在的历史、经济、文化的民族根基。因此,民族性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本质特征。民族性的特点使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区别于其他地区的法制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领域;也正是由于民族性的特点,使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余地,并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局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综合性。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综合性,表现在法规体系、调整手段和法制目标等方面。在法规体系上,要以立法的方式规定民族地区主要社会关系的设立、变更,要加快经济、行政和涉及刑事、民事的法规的立法,确立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与程序,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使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有法可依,各方面的社会秩序处于法律法规的调控之下。在调整手段上,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或综合适用几种法律方法,以达到引导、协调社会关系的发展或压制不法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形成威慑。在法制目标上,要建立综合的目标体系和评价体系,推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健康发展,避免片面性。

  (三)权威性。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中要树立两个权威,即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威。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威固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但是除了国家强制力之外,建立这两方面的权威还依靠其他一些因素。首先,适用于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只有符合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特点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法律,才有实际的调整对象,才能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秩序。其次,法律法规的实施必须严格、公正,只有严格、公正地实施法律法规,才能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法规的威严。再次,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纠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现象,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复杂性。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面临着要处理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在非民族地区是不存在的。例如: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的关系,民族地区与周边地区和国家的关系,民族的传统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落后的经济状况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等等,都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要解决的复杂而特殊的问题。究其原因,这些问题的存在还是由于各民族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由于各民族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着实际差异,法制建设的难易程度及其内容都会不同。而且,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只要这种差异存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复杂性就一直会存在。

  民族地区存在的复杂社会问题,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党就提出了处理这种复杂性的几项民族政策:首先,不能将汉族地区或其他地区的经验照搬到民族地区,而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少数民族的意愿来开展工作;第二,民族地区的情况各不相同,要采取分类指导的方法,提出不同的工作方针,在民族地区不能搞“一刀切”;第三,在任何工作中都要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倾向。实践证明,这些民族政策对于处理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中,这些民族政策仍然是处理社会复杂问题的法宝,只有坚持党的民族政策,才能用法律手段稳妥地解决民族地区的种种社会问题,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

  (五)渐进性。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且始终面临着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发展速度上呈现出一种渐进的运动态势。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渐进性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立法上,要根据需要,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态度,使立法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上,要坚持慎重稳进,区别对待的方针,用缓和的方法让少数民族群众接受法律,逐渐深入地建立法律秩序;在改革与现代化进程不相适应的旧文化传统上,要坚持说服、引导的方针,允许少数民族自己变革旧的风俗习惯。

  渐进不是停顿,而是发展的一种方式,在渐进过程中的某些阶段,也可能会出现局部或短暂的跳跃式的突变,但不能因为这种突变的发生而产生不切实际的冒进思想。既然渐进也是一种发展,所以,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要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发展的势头,并适时创造局部或短暂的突变。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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