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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养 协 议
收养人:程XX,男,43岁,汉族,XX市人,系XX市教育局干部,住XX市XX路32号。关XX,女,40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程X(原名丁X),男,3岁,原籍XX省XX市人。
送养人:丁XX(被收养人之父),男,29岁,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XX公司汽车司机,住XX省XX市XX路XX委XX号。于XX(被收养人之生母),女,26岁,汉族,住址同上。
收养人程XX、关XX婚后未曾生育,愿收养丁X(从收养之日起改名为程X)为养子。被收养人的生父丁XX与生母于XX已由法院判决离婚,愿将丁X送与程XX、关XX为养子。经双方商定,自订立收养协议之日起,丁XX、于XX与程X(丁X)原来的父子、母子关系即告消除。程XX、关XX与程X即建立父子、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对此完全自愿,不附带任何条件。
收养人:程XX(签章)
关XX(签章)
送养人:丁XX(签章)
于XX(签章)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