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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其它文书 → 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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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
发表日期: 2009/8/21 9:49:18 阅读次数: 28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订立合同各合伙人:

XX,男,45岁,住址XXXXXXX号。

XX,女,36岁,住址XXXXXXX号。

XX,男,34岁,住址XXXXXXX号。

XX,男,42岁,住址XXXXXXX号。

第一条  合伙宗旨。促进大理石加工业的发展,为当地建材行业服务,促进合伙人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大理石加工、信息发布;运输、仓储。

第三条  合伙期限为4年,自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马XX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万元。

2、合伙人崔XX、李XX、赵XX以现金方式,各出资人民币X万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XXXX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XX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家庭财产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马XX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处理纠纷及进行诉讼。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⑤参与对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XX市公证处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1份,送XX工商局、备存各一份。

 

合伙人:马XX(盖章)

合伙人:崔XX(盖章)

合伙人:李XX(盖章)

合伙人:赵XX(盖章)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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