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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消费维权 → 消费者的尊严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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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尊严不容侵犯
发表日期: 2008/6/9 9:21:16 阅读次数: 227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消费者的尊严不容侵犯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朱女士万万没有料到,仅仅是一次随随便便的逛街,竟会令她痛苦不堪。

  不久前的一天,朱女士陪同母亲上街购物,来到某超市,顺便进去看看,没想到,这一看却看出大麻烦。在超市里,母女二人觉得没什么想买的东西,就决定到其他商店去转转。正当母女二人通过超市的出口处时,检测仪的警铃响了起来,超市的工作人员闻讯赶到,堵住了出口。

  朱女士“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认为是超市的检测仪出了问题。这时,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朱女士重新通过检测仪,警铃再次大响。朱女士搞不懂是怎么回事;自己确实没有拿超市里的任何东西,怎么别人通过检测仪安然无恙,自己通过时就会铃声大作呢?

  这时,超市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朱女士搜身,朱女坚决反对,但不管她怎样解释,工作人员表示不搜身就不准离开超市。万般无奈之下,朱女士只好将外衣和提包交给工作人员检查。但这远远未能过关,被逼之下,她最后不得不脱去衣裤,近乎裸体接受搜身。

  朱女士是清白的——不论超市工作人员如何检查,都没在她身上发现任何属于超市的东西。最后,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查找,终于发现引起警铃作响的原因——朱女士的鞋底粘上了一块超市物品的价码标签。

  在朱女士受辱的整个过程当中,有许多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对朱女士指指点点,品头论足,而超市人员没有作任何疏导和解释,令朱女士精神上受到极大的伤害。事后,朱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民事责任,进行精神赔偿,还自己一个公道。

  经法院审理后裁定,该超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超市向朱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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