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举 信
案由:非法拘禁
检举人: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
被检举人:姜XX,男,30岁,系XX县XX乡人民政府农林助理,现住XX县XX乡XX村。
请求事项
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控告人姜XX的刑事责任。
主要事实
XXXX年X月X日下午,本村村民郭X拿斧子到山南树林砍下一棵小树,直径约五厘米,欲拿回家做镰刀把,被山南村护林员刘XX发现。他把郭X拽到山南村村委会办公室。当时被控告人姜XX在场,他对郭X说:“以前山上被砍不少树,肯定都是你干的。你不承认,就不能放你回家。”姜XX带头私立公堂,进行审讯和拷打。并说他们的树林共丢失200棵树,让赔偿4000元。郭X只砍一棵,而要按200棵罚款4000元,他对此不服,也不答应交钱。姜XX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硬逼郭X承认砍了200棵,并多次殴打郭X,一连关押三天不让他回家。后来郭X虽被放回,但致其精神痴呆,虽然多方治疗,花了1万多元也未治愈。郭X家属认为,郭X砍树,本身有错误,因此也就默默忍受着。此后,姜XX又以同样的理由,非法拘禁上山砍树三人,亦造成了严重后果。
请求的理由:
根据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被控告人姜XX,竟无视国法,私设公堂,殴打他人,并将被害人郭X非法拘禁三天,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4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此要求依法追究姜XX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张XX
XX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