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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可以转为刑事案件
发表日期: 2008/8/6 17:51:12 阅读次数: 384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关于《轧死人竟然一走了之》的连续报道
野蛮司机应受法律重裁

     轧死人岂能一走了之?本报一则报道引起强烈反响(详见本报<<沈阳日报>>6日《轧死人竟然一走了之》一文),许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遣责野蛮司机。为此,记者对此案进行了跟踪采访。

  死者家人以泪洗面

  据悉,死者现年32岁,家中上有一婆婆,下有一9岁的女儿。平日其在家孝敬老人,爱护孩子,夫妻恩爱。死者出事后,其丈夫悲痛欲绝,怎么也不相信,刚刚还通过电话,报自己送水方位的妻子说没就没了。奶奶见到孩子就想到媳妇,眼泪止也止不住,却硬要撑着对孙女说:感冒啦....

  各界人士谴责肇事车

  沈河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马俊说:他处理过许多起交通事故,这起事故真是罕见。司机肇事后,车上四人不是想如何报警、抢救受害者,而是互相通风报信,订攻守同盟,其情节非常恶劣。相信法律会对其进行公正判决。

  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舸说:肇事司机郭某与被害人开始引发的是民事纠纷,本应经协商即可解决.但后来郭开车行驶,致杨死亡,并逃离现场,其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已涉嫌故意或过失犯罪。同在一个车里的人,也涉嫌共同犯罪。其法律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本报记者张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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