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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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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刘文舸的法律新闻从十三年徒刑到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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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三年徒刑到无罪释放
发表日期: 2011/11/22 10:25:43 阅读次数: 27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沈阳日报最近对我的最新案例进行了较大篇幅的报道,希望对人们有所启迪和借鉴!

 

    以下是电子版:

 一起错判诈骗案得到纠正,无辜人讨回自由身——
“我不是骗子,为啥判我十三年”

 

        帮人办事有风险

        可能替人顶罪名

        还会背上一身债

        案例

        警示

  核心提示

  年年征兵,今又征兵。

  眼下,一年一度的征兵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一些父母想尽办法让子女去当兵。于是,声称能帮人办理当兵手续的“能人”便炙手可热。

  本文的主人公是为应征者家长与“能人”牵线的“中间人”。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因为收取上百万好处费的“能人”发病死亡,司法机关拿他顶罪,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最后,经律师努力,纠正了错案,这位“中间人”被无罪释放。此案给送儿女当兵心切的人们和企图从中获取好处的“牵线人”敲响了警钟。

  求助“能人”

  待业女当上假女兵

  张某是辽宁省黑山县的一名铁路职工。2003年,女儿高中毕业,找不着工作成了全家人的心病。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遇到昔日朋友。言谈间,得知张某的女儿高中毕业没工作,这名朋友便说自己认识一个家住盖州的战友陈某,能帮人办当兵。如果能当上兵,退伍后在铁路找个工作就顺利多了。于是,张某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盖州找陈某帮忙。很快,女儿便穿上军装,迈入了位于海城的一座军营。

  其实,张某的女儿虽然穿上了军装,但她只是一名部队后勤部门不在编制的“勤务工”。张某不知究竟,付给陈某三万多元好处费。半年后,张某女儿被精减回家。为了掩人耳目,陈某告诉张某不要让女儿在当地公开场合露面,等有机会他一定帮助办理一个正式的退伍手续,到时候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安排工作了。

  “能人”效应

  18人“献金”143万

  张某的女儿通过关系当了兵,成了当地的一大新闻,张某也因此成了“能人”。于是,一些熟人、朋友找到张某,希望他出面帮助联系子女当兵的事。张某称,此事是他找人办的,要想办得花钱。此话一出,不惜花钱为孩子办当兵的人纷纷登门。

  张某一一应承下来,热心地当起了中间人的角色。为了表示这钱不是他自己收的,张某还带着托自己办事的熟人到陈某家,请求陈某帮忙。陈某表面看似憨厚、热情,博得了人们的信任。有人将好处费直接交给了陈某,有的则由张某代收并打下收条,再转交陈某。自2003年至2007年间,张某通过陈某,先后为18名熟人、朋友子女办了假当兵,共收取好处费现金143万多元。

        半途生变 

  中间人成了替罪羊

  纸毕竟包不住火。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像张某的女儿一样被送到部队假当兵的男女青年先后回家,而且分配工作的事迟迟落实不了。于是,家长们先后找上门来,要张某退还收取的好处费。

  张某无奈,多次找到陈某要求兑现当初的承诺或退钱。其间,陈某返还了47万多元,其余钱款被陈某或以正规退伍手续需要分批办理,或以自己身体不好,等治好了病就还钱为由搪塞过去。2008年9月,陈某因病去世。其尚未返还的96万余元好处费也随之化为乌有。

  眼见自己为子女当兵付出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儿,当初托张某办事的七名熟人和朋友,一怒之下将张某举报到司法机关。2010年5月,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纠正错案

  无辜人还自由身

  本来是热心为熟人、朋友子女办当兵,到头来自己却身陷囹圄成了阶下囚。张某对此深感委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7月,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文舸接受委托担任张某上诉案的辩护人。刘文舸律师通过认真调查取证后认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张某只是作为一名中间人承担着中介角色。其不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意图。事实上,本案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精心编织的骗局——应该说,是陈某导演、实施了诈骗行为,欺骗了包括张某在内的那些希望子女入伍的父母。

  今年10月,法院经过重审,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宣判张某无罪。

  然而,刑罚可免,民责难逃。如果托张某办事的那些人通过诉讼向张某追讨那96万余元“好处费”,张某还将承担沉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办事应走正当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显然,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上述两个要件,一、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二、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诈骗犯罪。

  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文舸提醒人们:在人们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通常情况下,凡是虚构事实,而又拿不出正规、合法手续的,绝大多数都可以认定是假的,且具有诈骗的嫌疑。因此,人们在托人办事时,要通过正当途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必须给付费用的,应要求对方立下字据,同时约定时限。这样,一旦发现上当,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时过境迁,遭受的损失就难以挽回。

  本报记者  吕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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