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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消费维权 → 中消协称如无约定 银行无权收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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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称如无约定 银行无权收违约金
发表日期: 2008/6/9 9:23:09 阅读次数: 23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消协称如无约定 银行无权收违约金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法律专家:提前还贷不违约

  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说,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按照“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法学原理,在法律和合同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得将该行为解释成违法或违约行为,不应向借款人收取额外费用,更不得以收取违约金方式要求借款方承担过度责任。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认为,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利率上涨这种重大的变更情形时,贷款者为了自己生活的需要和更好的条件选择提前还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该得到保障和社会的支持。

  理财专家:提前还贷可缓行

  新一轮加息到底会给百姓生活增加多少负担?提前还贷划算不划算?理财专家算了一笔细账:加息影响并不是太大,提前还贷反而会打乱您平静有序的生活节奏。

  首先来看看,加息后您的月供到底增加了多少钱?执行新利率实际比现行利率高出约0.20个百分点。以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住宅为例,若按照八成按揭贷款,即80万元等额本息法还款计算:15年按揭,月供还款额增加不到85元;20年按揭,月供还款额增加90元。

  然后再看看,多年以后您的还款一共多支付了多少钱?以10万元房贷为单位计算,按照新利率执行,15年后您的还款比现行利率多1903元;20年后多2700元;25年后多3567元;30年后多4495元。这些资金平均消费在15到30年的时间里,不可能影响您的任何生活质量和投资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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