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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专题消费维权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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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疑
发表日期: 2008/6/9 9:20:17 阅读次数: 244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疑


  1. 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概括如下:

  (1)、消费者享有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享有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消费者享有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在什么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在不同情况下,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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