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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专题各国宪法 → 战后日本官僚制的宪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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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官僚制的宪政分析
发表日期: 2008/6/7 10:11:02 阅读次数: 224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战后日本官僚制的宪政分析


  内容提要:在宪政民主秩序中的现代官僚制并非是反民主的,它既服务于民主政治又受控于民主政治。“官僚主导”并非是日本后发现代化成功国家的一个特殊的“反民主现象”,而是宪政民主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两难困境。日本政治与行政的关系同许多宪政民主国家一样,需要面对的是在宪政民主框架内不断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使其彼此牵制、相互制衡的问题;同样日本官僚制的民主化也只能在其宪政民主中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日本 官僚制     宪政     民主政治

  一、引言

  从宪政民主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日本战后的官僚制,在相关研究中尚属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是一项难度相对较大的研究工作。这主要基于四个原因。一是对官僚制的理解纷纭复杂,其中还包括一些情绪化的普遍认识,如把官僚制与民主制对立起来,主张“摒弃官僚制”[1].所以,当代英国政治理论专家戴维·比瑟姆才会认为官僚制“是一个不可穷尽的清单”。[2]二是战后日本官僚制的研究,长期以来存在着相互对立的“官僚主导论”和“政党主导论”,以及折中这两种观点的“政党、官僚混合作用论”;另外还涉及到日本战前战后的“断绝性”和“连续性”的问题。这样一来,使日本官僚制的研究更为棘手。三是战后日本自民党“一党独大”的政党格局持续了30多年,由此有日本学者认为“长期政权存在本身就是反民主主义的”,[3]对日本的政治民主化有一定的争议。四是日本在二战中,穷兵黩武的血腥罪恶给世界尤其是善良的中国人留下了无尽的创伤和极其凶恶的印象。虽然60多年已经过去了,但是历史并没有渐行渐远,反而由于日本对待战争罪行的恶劣态度使无数中国人的冤魂无时不在提醒着我们警惕日本军国主义的死灰复燃。所以,这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对日本各个方面的认识和评价,伤痛、屈辱、自尊等民族感情与冷静客观可以说一直伴随着中国的日本研究;我们往往把目光投向日本的军国主义动向、“一党独大”、“官僚主导”、中日关系等内容上,民族感情和学理的思维定势都使我们很难把宪政的核心价值“民主自由”与“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联系起来。

  不过,当我们用政治民主化的一些硬指标,如“第一,民主政治意味着对政治领导人的普遍的选举。第二,民主政治必须包含竞选过程。第三,民主政治意味着政治活动专业化。第四,民主政治包含多方面的权力制衡”[4]来衡量日本时,可以看到“日本、菲律宾和南韩基本上都有了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以及广泛的公民权;公民的私生活一般不受政府的干涉和监督;传媒也几乎不受检查了;多党制政治初步形成;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5]而日本这些政治制度所构成的宪政民主正是本文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思维的起点。因为,现代官僚制、即韦伯的理性官僚制本身就是工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产物;民主政治是认识和分析现代官僚制的基本前提,不理解民主政治就无从论及现代官僚制。

  二、官僚制与民主政治

  “官僚制是现代世界最普遍的制度之一。人们对其存在的熟悉掩盖了它的复杂性。”[6]在探讨官僚制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时,有必要对“官僚制”进行梳理。

  现实生活中、甚至在学术研究中,官僚主义、官僚制、官僚政治是很容易被混淆使用的。例如,在日本常常是把带有贬义色彩的“官僚的”、“官僚主义”同社会科学研究中价值中立的“官僚制”在同一文章中混合使用。[7]在中国提到“官僚制”、“官僚政治”,则总是会产生一种不太愉快的感觉,让人联想到冷漠无情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与中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官僚制的桎梏之中,“中国人见得最多的坏政治作风是官僚主义作风,人们也十分痛恨官僚主义”[8]有关。另外,原苏联对西方社会科学中的“Bureaucracy”持否定态度,将其认定为只适用于资产阶级的统治并作为旧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而要给予坚决的粉碎。3我国受其影响,“Bureaucracy”就被翻译为“官僚主义体制”或“官僚制”,并作为一个带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术语介绍到中国。为了避免概念使用上的混乱,现在也用“科层制”来代替官僚制。

  实际上,“官僚主义”一词来源于西方。1745年法国学者V·德顾耐首次将其用于描述那种把公众的利益从属于行政官僚的政府形式。此后直到十九世纪末人们主要把官僚制看作一种与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对立的、过分由官僚控制、趋向于损害公民普遍自由的政府形式而加以批评和提防,并用这一术语来批判形式主义、推诿责任、冷漠无情、低效无能等官场现象和官场作风。这种作风,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在政党、企业、学校等单位团体中也普遍存在,这就让人们首先感受到的是官僚制的负面效应而忽略了它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之必须的全部意义,并导致社会上对官僚制抱有成见、很容易将官僚制与官僚主义混为一谈的历史的、现实的根源。

  至于官僚政治,“通常是应用在政府权力全把握于官僚手中,官僚有权侵夺普通公民自由的那种政治制度上。”[9]这样的政治制度,可以说是自古有之,其中以秦始皇时的中国、新国王时的埃及和后期的罗马帝国为代表。它以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皇权、个人意志之上的官僚制,一般将其称之为“早期的官僚制”。与此相对应的是,与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工业化大生产等共同发展起来的现代官僚制。

  现代官僚制产生于19世纪晚期。当时,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及货币经济的发展、交流手段的现代化、法制观念的普及和专业文职阶层的出现,为产生现代官僚制提供了相应的条件。与此同时,现代官僚制在发展过程中也吸收了科学进步与工业文明的理性精神,使行政管理受到法规的约束并要求知识成为管理决策的基础,以法制化、专业化、非人格化等取代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治现象,顺应了工业化社会大生产和民族国家行政管理复杂化的需要,实现了组织管理的科学化并同追求利润的市场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有机结合,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和世界各国政府及企业通用的有效组织形式。当然,西方发达国家的官僚制一方面为社会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另一方面也因其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运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因此才出现了20世纪70年代开始波及西方各国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目的是纠正官僚制的弊端并导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机制。但是作为其替代物的分权事业部或网络组织形式,它们管理的基础仍以官僚制为主。[10]

  官僚制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虽然历史悠久,但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对此做出定义和给予系统的研究,使其成了一种不自觉的自然过程。只是到了20世纪,对官僚制的研究才发展成为一个自觉的进程并且还成为了政治学、社会科学、管理学等学科非常关注的对象。各个学科根据自己的兴趣焦点,提出了不同的官僚制定义。例如,在比较政治学科中,官僚制主要是用来与代议制民主政体相比较,以此揭示独裁专制政治体制的特征;在政治经济学中,官僚制被视为一种非市场组织,强调其资金的来源及运作的环境。然而,这些都是与欧洲文明之子、德国社会科学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正是韦伯从理论上对长久以来存在于国家政治体系中的官僚制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并提出了其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使官僚制第一次理论化和系统化。他所描述和解释的“理性官僚制”往往被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想类型的定义而成为研究官僚制的得力分析工具;以后几乎所有这方面的研究都要从他的理性官僚制出发,或是诠释韦伯,或是补充韦伯,或是批判韦伯。

  韦伯从“纯粹技术上的优越性”,[11]给予了现代官僚制极高的评价并将其与经济现代化相提并论:“正如自从中世纪以来,所谓的迈向资本主义的进步是经济现代化唯一的尺度一样,迈向官僚体制的官员制度的进步是国家现代化的同样是明确无误的尺度。” [12]他认为是西方历史上存续不断的“理性主义”提供了一种内在动力——理性化,它扩张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及日常生活方式等各个层面,由此推动了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政治领域的“理性化”之一就是可预期的行政管理,即“理性官僚制”。韦伯认为现代国家不是资本主义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资本主义之前并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为理性化的行政管理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这种行政管理就是以法理性权威为基础、具有“精确、迅速、明确、熟悉档案、持续、谨慎、统一、严格服从、防止摩擦以及物质与人员费用的节省”[13]等特征的理性官僚制。

  对于官僚制与民主的问题,韦伯是立足于历史社会学的宏观视野,把理性官僚制置于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位置,指出“民主制无可避免地——却也是非意图中的——促进了官僚化。在某些场合,民主制会带给官僚制组织极为显著的破坏与障碍。”[14]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官僚制乃是一件精密的机器,可以供极端不同利益——纯政治性的、纯经济性的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所支配使用。官僚制与民主化的携手并行,不管有多少典范存在,都不能夸大。”[15]韦伯这种思想矛盾实际上也是官僚制与民主之间一个两难的困境的反映——官僚制既可以为民主政治提供高效的管理,但如果一味追求效率,则会妨碍民主政治,过度官僚化势必威胁民主政治。所以,在韦伯看来,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制约官僚制的权力而并不在于否定官僚制。为了解决这个在政治生活中有可能会被理性化的官僚制度引入歧途的问题,韦伯阐述了一种被戴维· 赫尔德称之为“竞争性精英主义”的民主模式,即人民有权以形式上自由的方式——投票来选择自己的政治家、政府:“可以借着‘舆论’、对行政活动的内容与方向发挥影响力”; [16] 并且在政治制度安排上能保证人民有权依法更换或罢免丧失群众信任的政治家和政府。韦伯希望通过“积极运作的议会制衡着国家官僚,国家官僚制衡着政治领袖,人民直接选举的政治领袖制衡着政党官僚,政党官僚制衡着情绪化的民众”[17]这样多元交叉制衡的制度架构来维系和巩固民主政治。

  综合上述,从历史的、理论的角度至少可以给予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第一,寻求解决宪政体制内官僚制与民主的矛盾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元问题,在公民权利扩大、福利国家形成、国家行政权力也随之相对膨胀的趋势中,“控制官僚”历来都是民主社会最为敏感和尖锐的政治问题。第二,“民主与官僚制的对立是一种误解。”[18]在宪政民主秩序中的现代官僚制并非是反民主的,它既服务于民主政治的又受控于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身就包含了寻求控制官僚制并与之保持动态平衡的过程。诚如美国学者肯尼思·J·迈耶所言:“官僚机构一直是一个战场,在那里,政府的诸政治部门实行了制衡与制约。对官僚的控制必须在宪法和政府三个部门整体背景条件下来理解。缺乏这一点,会使我们对官僚制和公共政策的看法具有不完整性和不精确性。”[19]

  三、日本“官僚主导”与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理论为我们剖析官僚制提供了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路径。一个国家有没有宪法与它是民主还是独裁国家并没有什么关联,因为,“宪法可能试图把国家政策制定者(比如,苏联的最高苏维埃)事实上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力合法化。”[20]但宪政民主则完全不同,“它意味着用法治来规制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行为不能依官员个人的好恶而定,而应征得人民的同意并按正当的程序进行。对政府行为自由的制约是为了保证公民的自由,暴政则是由于权力没有制约。”[21]宪政不仅仅是“民主的政治”,也是一个包含了民主、法治、自由等多元的价值体系,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是个人自由;为了捍卫个人自由及其权利,防止政府公共权力对弱势个人的侵害,“制约的思想仍然是宪法的基石。”[22]

  日本二战无条件投降后,在美国的外压下迅速地进入了政治民主化的轨道,“作为专制权力的天皇制解体了,才实现了议会制民主,国民的基本人权和政治上的自由才得到保障,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23]不过“民主只有用宪法的观点来看时才具有标准的意义。”[24] 日本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政治权力的性质,为日本政治体制注入了现代民主政治的活力,《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日本进入了科学的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文官制度时代。”[25]

  日本新宪法充分体现了宪政民主的基本理念,“从国民主权主义、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这三大原理出发,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思想理论体系,是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从而在日本首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政治体制。”[26] 与战前的《明治宪法》相比较,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立宪原则。在明治宪法体制下,日本国家的所有权力、包括陆海军的统帅权均属于天皇,虽然有各自独立的国会、内阁和司法三大机构,但都是天皇的辅弼机构,三权没有真正分立,也谈不上相互之间的制衡,因此,日本明治宪法体制才最终走向了法西斯独裁专制体制。战后的新宪法否定了封建集权的天皇制,设置了国会、内阁、最高法院这三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彼此分权又相互牵制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国家政治权力。

  新宪法不仅是判断其国家政治权力性质的法律依据,也是制约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政治权力的刚性制度底线。纵观新宪法以来日本的政治生活,从选民投票、内阁组阁的程序、政府财政预算、公共政策的形成过程、地方自治等无不内在其宪政民主秩序中运行,其官僚制当然也不可能超越新宪法而成为宪政体制外的一种特殊力量,它的权力边界和运作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民主政治的制约。否则,我们将很难解释作为整个宪政民主体系一部分的战后官僚制,在国家政治体制发生质变后,仍然保留着从属于《明治宪法》的性质;如果否定《日本国宪法》对战后日本政治权力也包括其官僚制的制约作用,也就从逻辑上否定了《明治宪法》对战前日本政治及其官僚制的作用,并容易忽略官僚制存在和运作的制度基础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其结果是使置身于复杂政治关系中的研究对象官僚制成了一个孤立的常量。

  根据《日本国宪法》的规定,凡涉及宪法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经济等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政府提案或议院提案的方式向国会提出,经国会立案审议、表决通过后形成法律,由政府予以执行,以此形成了日本宪政民主“议会中心”的特点。它主要体现在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中,国会占据最高地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会的全体议员都由普选产生。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国家所有的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除独占立法大权之外,日本国会“还对国家政治拥有有力的发言权和全面控制国家权力的机能。并且根据议院内阁制,国会可以左右内阁的存续和解散,不仅如此,国会两院还拥有广泛的国政调查权(日本宪法第62条)。”[27]但也有学者提出,日本国会通过的议案,真正由议员提议出来的只占议案的总数的30%左右,绝大部分是政府有关省厅准备好,通过内阁会议向国会提出来的。以1999年1月19日至8月13日的第145届例行国会为例,提交审议的法案中61.2%内阁提出的,由议员提交审议的仅为38.8%,而且,内阁立法的88.9%获得通过,议院提出的法案只有19.1%成立,并认为战后日本政治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所谓的“官僚主导”。[28]仅此一点来看,日本行政官僚在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确扮演了重要角色。可是,“对公共行政的制度制约必须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作最后的评价。”[29]《日本国宪法》国民主权、民主自由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其公共行政管理、官僚制的责权范围,内阁对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和独立的司法系统负责,宪法还提供了政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再有,我们还须注意区分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力与威尔逊、古德诺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差异:三权分立理论所奠定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可操作的制度运行机制;而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则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条件下,对政治和行政的功能所做出的一种逻辑划分,目的是有利于发挥行政管理的功能,解决民主与效率的矛盾。如果在政治实践和研究中,僵化政治与行政二分法,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也容易误导政治与行政的相互关系。因为,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作为民主政治的“议”,与作为执行“议”之结果的“行”,即政治与行政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行政官僚不可避免地要参与政策的起草、制定和实施,政治与行政的分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可能是泾渭分明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的价值在于“正是由于这些区分,民主的准则得以发挥,并有助于界定行政管理这样一种区别于民主的形式。”[30]

  所以,分析公共政策形成中各种政治主体的权力范围,不能只看议案在国会通过的数量比例,也不能凭此就认为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官僚主导”,进而影响到对日本公共行政民主化的评价。日本著名学者辻清明持“官僚主导论”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认为战前日本官僚制在战后政治改革中,其特权性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因为美国占领期间的“间接统治”政策而得到了保存及强化并由此妨碍了日本政治民主化的进程。[31]其实,这只是一个工具理性问题。韦伯官僚制工具理性的经典描述:“这种机构(官僚制)一旦建立,其客观上的不可或缺性加上它特有的‘非人格性’,使得它——相对于封建的,基于个人忠诚的秩序——很容易为任何人服务,只要此人知道如何来驾驭它。”[32]就能充分解释日本官僚制在《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下所表现出的工具性特征。另外,日本“官僚主导论”也比较笼统含糊,没有明确官僚之所以能够主导的权力来源和其所主导的性质、效果及其权力界限。如果主导的界限没有超出官僚的职能范围,那么这种主导或许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涉及到民主政治的问题,属于正常行政管理的职能范畴;如果官僚主导的权力来自于政治家的委托或认可,而且其主导的范围、内容主要是在技术上,如法律、教育、科技等,那么这种主导自有其政治合法性,无须质疑。而且,“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政治领域“人的最大化的冲动就是权力。”[33]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权力,日本政党也难以例外。有关研究就曾指出过,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之所以拥有广泛的权力,“原因就在于自民党政治家愿意将政策形成过程中的这类‘技术’细节交由官僚去处理。按照日本的政党制度,自民党很高兴将各种权力授予官僚,然后在他们行使这些权力时设法施加影响。”[34]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执政党在公共政策中的核心地位及其公共政策决策机制方面的一些特征。

  实际上“日本行政决策从来就不是政府单独决策的过程,而是和政党政治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决策。”[35]战后日本官僚制的运作,从提案途径、程序来看,日本各个省厅内部有民主性的“禀议制”、“巡回裁决制”起草法案的程序;所起草的法案还要通过阁法制局、执政党、内阁会议审议批准等外部的民主程序,最后由国会把关通过。也就是说,行政、官僚并非通过非法途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了提案权、排挤议员提案,而是由于政府、官僚的技术优势增加了提案的可行性和专业技术性;普通议员仅以个人或几个人联名提出的法案则更多的是因为受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不符合立法程序或是与相关立法抵触而遭到否决,有的甚至不能在国会立案讨论。另一方面,从日本公共政策的实际绩效来看,尽管不可否认日本官僚组织机构随时都有自我做大的可能性,手中握有实权的高级官僚自然也有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但在讨论战后日本经济巨大成功的问题时,“日本的公务员制度受到广泛赞誉,认为它对日本的现代化和随后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36]日本公务员制度[37]之所以能够起到这样的“关键作用”,其中不乏诸多因素,但就经济增长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来说,“经济取得了惊人的成绩,那么其各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的政治体制也应当是较为合理的,至少对经济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38]这种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根基便是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

  可以说,日本官僚制在公共政策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既得利于日本新宪法和“以高效、民主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的《国家公务员法》等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法律规章制度,也是日本作为后发性现代化国家其发展模式的需要和结果。在追赶欧美先进国家的进程中,日本政府的各种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不断增强,行政职能也必然扩大。日本持“政党主导论”的代表学者村松岐夫对此的解释是合理的。他认为,日本官僚制的自主性随着战后日本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限制,面对社会对行政的批评或需求的压力,官僚制就不得不增加自己的职能。出现证券丑闻了,便成立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限制土地价格飞涨的呼声高了,便成立国土厅,等等。[39]当然,即便是在日本宪政民主的制约下,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官僚主导”或行政集权,但如果以此否认日本国会在宪法中所享有的至尊地位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性作用,就难免流于简单化了。对日本官僚制在政治、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从其权力来源的性质、服务的对象等方面作具体分析,不能脱离战后日本政治民主化的总趋势和民主政治与官僚制的内在联系来否认其官僚制民主化的价值取向。

  四、结语

  “建立和维持一个顺乎民意而负责的官僚机构,是现代化和正在现代化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发达社会或落后社会的难题之一。”[40]在民主政治原生的西方社会,官僚自主性(bureaucratic discretion )现象由来已久,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权力在民选的政治家手中,但西方社会的发展使公民主权所必需的政治家主导体制已让位于官僚主导,国家权力结构经历了从行政集权到议会集权,再从议会集权回归行政集权的发展路径。当然,这些都是在宪政民主的前提下,不断调配和界定国家公共权力的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政界人士和学者出于对集权专制的高度警惕和对三大部门传统权力制衡结构失衡的担忧而频繁地发出“控制官僚”的警告。[41]由此可见,“官僚主导”并非是日本后发现代化成功国家的一个特殊的“反民主现象”,而是宪政民主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两难困境。日本的“官僚主导”没有触及日本宪政民主的基本原则,因为,日本在宪政民主体制的约束下,个人或集团的专制独裁几乎丧失了可能性,日本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很难改变了。日本政治与行政同许多宪政民主国家一样,需要面对的是在宪政民主框架内不断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权力,使其彼此牵制、相互制衡的问题;同样日本官僚制的民主化也只能在其宪政民主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有关“摒弃官僚制”的讨论,可参阅张定淮、涂春光:《重申官僚理性》,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张锁庚:《官僚制之后是什么?——兼与张康之先生商榷》,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等论文。

  [2] [英]戴维·比瑟姆《官僚制》,韩志明、张毅译,吉林人出版社2005年版,导言第2页。

  [3] [日]佐藤三郎等:《自民党政权》,日本中央公论社1980年版,第157页。

  [4]党国英:《民主政治的动力——国际经验与中国现实》,《战略管理》2003年,第5期。

  [5] 李路曲:《论“亚洲式民主”》,《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6期,第96-101页。

  [6] [英]戴维·比瑟姆:《官僚制》,韩志明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

  [7] 参见日本株式会社大学教育社编辑:《现代政治学事典》,レ-ン出版株式会社1991年4月版第158页。

  [8] 孙越生《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再版序言》,见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1版,1997年4月第6次印刷,第1页。

  3《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208页。

  [9]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1版,1997年4月第6次印刷,第19页

  [10]「日」宫坂纯一:《经营管理论》,赵兴昌等译,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页。

  [11] [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2] [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9页

  [13] [德]韦伯:《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14] 同1,第69页。

  [15] 同上。

  [16] 同1,第61页。

  [17] [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18] [英]戴维·比瑟姆:《官僚制》,韩志明、张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19] [美]威廉·F·韦斯特:《控制官僚》,张定准、白锐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英文版前言第2页。

  [20] [美]阿兰·S·罗森鲍姆主编:《宪政的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导言第6页。

  [21] [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比较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22] [美]萨托利:《宪政疏议》,转引自王炎等《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北京)1995年版,第118页。

  [23] [日]藤原彰:《日本近代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1页。

  [24] [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20世界80年代的政治经济学》,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64页。

  [25] 张健、王金林主编:《日本两次跨世纪的变革》,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02页。

  [26] 王振锁:《日本战后五十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27] 何勤华、方乐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2页。

  [28] 吴季南主编:《新世纪日本的行政改革》,时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310页。

  [29] [美]威廉·F·韦斯特:《控制官僚》,张定准、白锐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30] [英]戴维·比瑟姆:《官僚制》,韩志明、张毅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31] [日] 辻清明:《官僚机构的保存和强化》,收入冈义武编:《现代日本的政治过程》,岩波书店1958年版,第118页。

  [32] [德]马克斯·韦伯:《Economy and Society》,pp. 578f .  Eds.G.Roth and C. Wittich; trans. E. Fischoff etal. New York,1968. 转引

  自[德]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对韦伯之研究与诠释》,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3]毛寿龙《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17页。

  [34] Ramseyer and Rosenbluth, Japan‘s Political Marketplace. 引自金滢基、村松岐夫等编:《日本的公务员制度与经济发展》,中

  国对外翻译局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62页。

  [35] 刘小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日本》,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36] [美]T·J·彭佩尔、[日]村松岐夫:《日本的官僚政治与经济发展:建立有活力的公务员制度》,贾辉丰译,引自金滢基、村松岐夫等编:《日本的公务员制度与经济发展》,中国对外翻译局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3页。

  [37] 日本国家公务员分为“一般职”和“特别职”。官僚一般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经过考试、考核任用的“一般职”文官。

  [38] 王新生:《政治体制与经济现代化——“日本模式”再探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绪言第3页。

  [39] [日]村松岐夫:《日本的行政》,中央公论社,1994年版,第30页。

  [40] [美] 阿尔蒙德、小鲍威尔主编:《当代比较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6页。

  [41][美] 威廉·F·韦斯特:《控制官僚》,张定淮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第4页。

  中国社会稳定研究网·淳于淼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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