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民商专题】
┝ 婚姻家庭
┝ 合同
┝ 公司企业
┝ 商标权
┝ 著作权
┝ 专利权
┝ 保险
┝ 担保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房地产
┝ 证券
┝ 财税
┝ 环境保护
┝ 金融
┝ 消费维权
【刑事专题】
┝ 刑法总则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人身权利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渎职罪
┝ 侵犯财产罪
┝ 贪污贿赂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行政专题】
┝ 行政总论
┝ 行政处罚
┝ 国家赔偿
┝ 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学科动态
【宪政专题】
┝ 各国宪法
┝ 判例研究
┝ 宪政先驱
┝ 学术文章
┝ 学科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译本)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迎面碰撞:两脚踏直身体后倾
 浅议美国的农业立法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我国的特赦制度
 法定刑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吗?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宪政专题各国宪法 → 佛蒙特州宪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佛蒙特州宪法
发表日期: 2008/6/7 10:07:44 阅读次数: 24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佛蒙特州宪法


  译者注:佛蒙特州第一部宪法于1777年通过,并且是北美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一直延用到1791年佛蒙特作为第十四个州加入联邦(这段时间佛蒙特称为“佛蒙特共和国”,Republic of Vermont)。现行的佛蒙特州宪法是1793年通过的,并在其后进行过几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1995年。佛蒙特州是全美第一个通过宪法废除奴隶制的州,也是全美第一个通过宪法授予男性无产者选举权的州,还是全美目前唯一一个允许民事结合(同性恋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建立婚姻关系)的州,因此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佛蒙特州是全美最自由的一个州。正因为如此,在全美各州的宪法中,译者特别选择了佛蒙特州宪法进行翻译。本译稿以佛蒙特州议会网站(http://www.leg.state.vt.us)所提供的版本为准,另外,还参考了美国宪法在线(http://www.usconstitution.net)的版本(二者在若干地方有出入),以及美国宪法在线上所提供的简短的逐条解释。

佛蒙特州宪法
(1793年7月9日通过,1995年9月21日修订)

  第一章 佛蒙特州居民权利宣言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然权利;禁止奴隶制)[①]

  人人生而同样地自由和独立,并且拥有自然的、固有的和不可让予的特定权利,它们是享受和捍卫生命与自由,取得、占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和获得幸福与安全;因此,本州出生或从海外而来的任何人在达到21周岁以后,除非因为自愿的同意或基于法律并在法律范围内偿付债务、损害赔偿、罚款、诉讼费或其他类似费用,不得被强制为其他任何人服务,从而成为他人的仆人、奴隶或学徒。

  第二条(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用;补偿)

  私有财产在公共利益所必需时必须服从于公共利用,但是,当任何人的财产在任何情形下被挪作公用时,物主有权获得同等的金钱赔偿。

  第三条(宗教自由;宗教礼拜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人都有自然的和不可让予的权利来根据他自己的良心和见解的指示信仰全能的上帝,并按自己的理解来遵守上帝启示的话语;不得也不应强制任何人违背其良心的指示来参加任何宗教礼拜、建立和维护礼拜的场所或者供养牧师,也不得根据宗教信仰尤其是特定的宗教礼拜仪式的不同而剥夺或缩减任何公民的民权;当局以及任何行使权力者,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干预或者以任何方式控制宗教礼拜自由行使过程中的良心自由。然而,基督教的任何教派或名称,都应当遵守安息日或主日,并维持特定形式的宗教礼拜,而这对于他们来说应最符合于上帝的启示。

  第四条(确保所有人获得法律的救济)

  本州内的任何人,对于其在人身、财产或人格方面遭受的任何损害或不公正,都应当通过求助于法律得到特定的救济;任何人获得正义都应当是免费而非被迫花钱购买的,都应当是彻底而不遭到任何拒绝的,都应当是迅速而不被耽搁的,也应当是合乎法律的。

  第五条(州内治安)

  本州的人民,通过其合法代表,享有管理和控制本州的州内治安的唯一的、固有的和排他性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官员为人民公仆)

  所有的权力在本源上乃固有地和必然地来自于人民,因此,政府的任何官员,不管是立法还是行政官员,都是人民的受托人和仆人;并且不论任何时候总要以法定方式对人民负责。

  第七条(民享政府;人民得改变政府)

  建立政府是,并且应当是,为了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保护人民、国家和社会共同体及其安全,而非为某个人、家族或集团的利益,后者仅仅是前者的一部分;社会共同体拥有不容置疑的、不可让予的和不可废止的权利以其认为最有益于公共福祉的方式来改革或改变政府。

  第八条(选举应自由纯净;选民的权利)

  所有的选举都应当是自由的和免于腐败的,所有的选民,对社会共同体拥有充分、明显和共同的利益并且是附属于社会共同体的,他们拥有选举政府官员和被选举为政府官员的权利,选举应当符合本宪法设立的规则。

  第九条(公民在本州的权利与义务;持有武器;税收)

  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而言,社会的每个成员均有权获得保护,也因此应当按比例分摊这一保护的开支、提供个人的服务,或者在必要的情形下提供其他等价物,但是,除非有个人的自愿同意或代表机构的同意,任何个人的财产之任何一部分均不得被征收或征作公用,任何在良心上对持有武器有顾虑的公民,如果愿意支付上述等价物,不得被强迫服兵役;人们只得受他们通过同样方式给予同意的、出于公共福利的法律的约束。在制定任何旨在提高税赋的法律之前,立法机关应当能够明显地认识到,提高税赋的目的相较于如果不征收提高的那部分税赋应能为社会共同体提供更多的服务。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个人自由;自动放弃陪审团审理)

  在所有刑事指控中,人人享有要求其自身或其辩护人被听讯的权利;有权得知指控的原因和性质;有权与证人当面对质;有权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由一个公正的当地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地审理;非有陪审团的全数赞成不被定罪;人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除非根据国法或同等贵族的审判,不得被剥夺自由;然而,在不会致适用死刑的刑事指控中,受指控的人经检察官之同意并记入法庭案卷,得在公开的法庭上或通过亲自书面签字并将签字交存于法院,放弃由陪审团陪审的权利,并就其受指控罪行的主要问题服从无陪审团的法庭的判决。

  第十一条(搜查和没收的限制)

  人民有权使其他们自身及其住宅、文件和财产免于搜查和没收;因此,除非事先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提供充分的根据,并详细指明政府官员被命令或要求搜查的可疑地点或详细指明被搜查或扣押的人(们)或其财产,不得签发搜查状和扣押状,否则即属侵犯上述权利。

  第十二条(陪审团陪审神圣)

  对于适合于陪审团审理的任何事实问题,当事方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神圣权利。

  第十三条(言论和出版自由)

  人民有言论自由以及写下和发表他们关于政府事务的观点的自由,因此,出版自由不应受限制。

  第十四条(立法机关辩论中的言论豁免)

  立法机关中的审议、演讲和辩论的自由对于人民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它不得在法院或其他任何场所成为任何指控或检举的根据。

  第十五条(仅立法机关得中止法律)

  中止法律或执行法律的权力,仅得由立法机关或得到其授权的机关在本宪法或立法机关规定的情形下行使。

  第十六条(持有武器的权利;常备军;军事力量服从文官控制)

  人民有权为保卫其自身及州而持有武器;鉴于常备军在和平时期会对自由构成威胁,不得维持常备军;军队应严格服从文官权力的管理。

  第十七条(戒严法受限制)

  除非受雇于军队或民兵并正在服役,不得在任何案件中依据戒严法审判本州内的任何人,也不得通过戒严法对其处以任何刑罚或使其蒙受任何损害。

  第十八条(关于对维持自由所必需的根本原则和手段)

  为维持自由的福祉和保持自由的政府,再三地重复一些根本原则和对正义、适度、节制、勤奋和节俭的坚定信念是绝对必要的。因此,人民在选举政府官员或代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上几点,并且有权以合法方式来要求立法者和行政官员在制定和实施对于良好的州政府所必需的法律时给上述观念以应有的和持续的关注。

  第十九条(迁徙的权利)

  任何人均享有自然和固有的权利从一州迁徙至另一个愿意接受他们的州。

  第二十条(集会、命令和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权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在一起集会以相互交换意见,有权命令他们的代表,有权以演讲、请愿或抗议的方式向立法机关请求矫正冤情。

  第二十一条(转移审判之禁止)

  对于发生在本州内的犯罪行为,任何人不得被转移至本州以外进行审判。

  第二章 政府结构与设置

  一、权力的委托与分配

  第一条(统治的权力)

  佛蒙特州及其全体人民由州长(或副州长)、参议院和众议院以下述方式和形式实行统治:

  第二条(最高立法权力)

  最高立法权应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行使。

  第三条(最高行政权)

  最高行政权应由州长行使,或者在州长缺职时由副州长行使。

  第四条(司法权)

  本州的司法权授予给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州议会[②]随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所组成的统一的司法系统。

  第五条(政府机关应分立)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是相互分立的,以使任何一个机关不得行使完全属于其他机关的权力。

  二、立法机关

  第六条(立法权)

  参议院和众议院应称为“佛蒙特州议会”。每一院对所有的立法拥有并行使同等的权力;非经另一院之同意,一院所通过的任何法案、决议或其他决定不得被宣布为法律或具有法律的效力。所有的征税法案均应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以修正案形式提出建议或同意,其他法案亦然。在议会集会期间,任何一院非经另一院之同意不得休会达三日以上,也不得在非议会两院集会的任何地点休会;在两院就休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州长可以使两院休会至他认为合适的时间。议会有权准备法案并将其制定为法律、矫正冤情、授予社团的特许状以及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立自治市镇、市和县;议会得行使对于一个自由和独立的州的立法机关所必需的其他全部权力;但无权增加、改变、废除或违反本宪法的任何部分。

  第七条(两年集会一次)

  议会应自公元1915年起于每两年的一月的每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三开始集会。[③]

  第八条(议会应开放)

  议会的集会场所应予开放,并允许所有行为端正的人进入,除非本州的公共福利要求将其关闭且仅当本州的公共福利要求时才得关闭。

  第九条(会议记录;赞成票与反对票)

  除非投票应以不记名方式表决,当议会两院每院三分之一的议员认为必要时,议会的投票结果和过程应当在集会结束时在方便的限度内尽快出版,在五名众议员要求时会议记录应包括众议院的赞成与反对之情况,在一名参议员要求时会议记录应包括参议院的赞成与反对之情况。当赞成与反对之情况应包括在记录中时,任何一院的议员有权要求将其当时投票的理由加入会议记录。

  第十条(法律的体例)

  本州法律的体例应为“佛蒙特州议会特制定本法”。

  第十一条(州长批准法案;否决程序;不作为)

  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任何法案,在其成为法律之前,应提交州长;若州长赞成法案,即应签署之;若不赞成,州长应将法案及反对法案的书面意见退回提出法案的众议院;众议院应重新审议被退回的法案。经过重新审议,若出席会议众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仍赞成之,法案及州长的反对意见应被送交参议院,由参议院重新审议,若出席会议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亦赞成之,该法案即应成为法律。

  但在所有这类情形下,两院表决均应采取赞成和反对票的形式,并且赞成和反对法案的议员的名字应分别记入各自院的会议记录。在法案被提交州长之后,若州长未在五日以内(周日除外)以前述方式将法案退回,该法案如同州长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议会两院在提交法案后三日内休会而使该法案不能被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法案不能成为法律。

  第十二条(支持法案等的酬金)

  议会议员不得通过提出或支持法案、请愿或立法机关处理的其他事务直接或间接地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亦不得作为任何一院的顾问而支持任何主张,除非代表州而被雇用。

  第十三条(众议员;数量)

  众议院应由一百五十名众议员组成。法律所设立的每个选区中,选民得在该选区中选举一至二名代表,每个选区的具体名额由议会分配。

  选区划分应遵循平等代表制,议会划分选区应努力保持地理上的比重和邻接关系,并且遵守县和其他现存的行政区划的界限。

  第十四条(众议院的权力)

  以上述方式当选之众议员(当选众议员过半数出席,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征税事项需有三分之三当选议员出席)应按第七条之要求集会,并称为“众议院”:他们有权选举议长、办事员和其他必要的官员,在第六条的限制内自由决定休会,裁判众议员的选举和资格;他们有权开除议员,但不得以被开除议员当选前其选民已经知道的理由,有权在其决定的事务中强制要求宣誓或代誓宣言,弹劾渎职的本州公职人员。

  第十五条(众议员与参议员的居住年限)

  非在本州居住满两年且最后一年居住在其所参选的选区内,任何人不得被选为众议员或参议员。

  第十六条(众议员的宣誓)

  集会并选举议长和办事员的众议员们,每个人,在其开始工作之前均必须作如下所示的宣誓或效忠声明(除非他们出示在那以前已经宣誓的证明):

  “你()庄严宣誓(或声明),作为本议会之议员,你不会提出或赞成自认为会损害人民利益的法案、表决或决议,也不会支持倾向于缩减或剥夺人民由本州宪法所宣布的权利或特权的法案或其他任何议案;但在处理任何事务时,会尽自己所能和判断,以一个正直诚实的众议员和人民的保护人的身份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宣誓时说)因此,请上帝保佑,(或声明时说)如作伪誓甘受痛苦和惩罚。”

  第十七条(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宣誓)

  众议员在被依法任命(以开始两年一次的集会)之日集会时,以及选举议长时,参议员在集会之时,在开始工作之前,除了前条规定的宣誓之外,还必须作如下宣誓:

  “你( )庄严宣誓(或声明),在你被选至本议会之时,以及现在,不担任联邦国会管辖下的有薪金或有责任的任何职位。(宣誓时说)因此,请上帝保佑,(或声明时说)如作伪誓甘受痛苦和惩罚。”“联邦国会管辖下的有薪金或有责任的任何职位”一语应解释为:“国会直接或间接设立并从合众国国库拨付薪金的任何职位,但未在役的合众国军队的预备役部队所委任或征召的职员除外。”

  第十八条(参议员;数量;资格)

  参议院应由为选举参议员所特别划定的不同选区中选举产生的三十名参议员组成。在法律设立的每个参议员选区内,选民得从该选区选举一名或一名以上参议员,具体名额由议会加以分配。

  参议员选区的划分应遵循平等代表制,议会应努力保持地理上的比重和邻接关系,并且遵守县和其他现存的行政区划的分界。

  第十九条(参议院的权利;副州长的义务)

  与众议院拥有的权力一样,参议院亦有决定其成员的选举和资格、开除议员、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和任命自己官员的权力。过半数的参议员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副州长应为参议院议长,但在副州长代行州长职权时,或副州长职位出现空缺时,或副州长缺职时,参议院即应任命其某一成员为临时议长。参议院议长在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目相同时得投一决定票,此外无其他职权。

  三、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州长;行政权)

  州长(州长缺职时副州长)有权任命所有官员以及向所有官员授权,但本宪法或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有权填补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职位空缺,直到该空缺能够以本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填补。州长应与其他州交流和协调,与政府的文职及军职官员办理事务,准备有必要提交议会的事项。[④]州长有权在任何案件中发布赦免令,但对判国罪,不得发布赦免令,仅得发布缓刑令直至议会下一次集会结束之后;在弹劾案中,州长不得发布赦免令或缓刑令,且非通过法律不得赦免或缓刑。州长亦应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州长应迅速有效地执行议会通过的措施。州长得从州国库提取议会拨付的数量的资金。州长有权禁止任何商品的进出口,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仅在议会闭会期间才得行使该权力。州长有权签发法律指示的证书或许可证;有权于议会休会期间在必要的情形下召集议会。州长应为州武装力量的总司令或统帅,但不得在战争或叛乱时期亲自指挥,除非根据参议院的通知或同意,且不得超过参议院所同意的期限。副州长由于其职务,得为州武装力量的副总司令。

  第二十一条(民事及军事事务秘书)

  州长得自由任命民事及军事事务秘书,并随时依州长之命令行事;其薪金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命;州印)

  所有的任命均应以佛蒙特州人民的名义进行,加盖州印,由州长(州长缺职时由副州长)签名,并由民事及军事事务秘书证明;州印应交由州长保管。

  第二十三条(州长和副州长居住年限)

  任何至选举日以前非在本州居住满四年者,不得当选为州长或副州长。

  第二十四条(州长、副州长及财政部长的缺职)

  立法机关应通过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以下内容,当州长和副州长的职位均出现空缺时,或者是由于州长及副州长未能通过选举产生,或者由于二人被同时免职,或者由于二人同时死亡或辞职,或者州长及副州长均无法履行州长的权力与职责,由哪一个官员来行使州长的职务,直到无能力的情形消失,或新的州长经选举产生。当由于上述所列举的任何原因之一使财政部长职位空缺时,州长即应任命一财政部长,直到无能力的情形消失或新的选举产生新的财政部长。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长和县治安官缴纳的保证金)

  州财政部长在就职以前,应在州长或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面前,向代表佛蒙特州的州务卿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县治安官在就职以前,亦应缴纳足额的保证金,其缴纳方式和数量应由立法机关指定。

  第二十六(财务部长的帐目)

  财政部长的帐目应于每年按受一次审计,并且公正的审计报告应在议会每隔一年的一月集会时呈交于议会。

  第二十七条(从国库提款)

  除非首先由立法拨款,不得从州国库提取任何款项。

  四、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法院)

  法院应当审理所有适合其审理的案件,并且正义应当在法院毫无偏私地得到实现,排除任何腐败或不必要的迟延。

  第二十九条(最高法院;构成)

  最高法院应由州首席大法官和四个大法官组成。

  第三十条(最高法院;管辖权)

  在所有的案件中,无论刑事案件抑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均得根据自己制定的具体规则所确立的条件来行使上诉管辖权,但其制定的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最高法院仅得行使法律确定的初审管辖权,但它有权签发一切对其上诉管辖权必需且适当的令状。最高法院有权对本州的所有法院进行行政管理,并对本州执业的律师和司法官员享有惩戒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下级法院;管辖权)

  本州所有其他法院均享有法律所确定的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得通过法律或最高法院所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的司法规则,被分为地理性或功能性的分庭。地理性或功能性分庭的管辖权应由法律或不违反法律的司法规则予以确定。本州的法院得在民事程序中行使法律或不违反法律的司法规则所规定的衡平法管辖权和法定管辖权。

  第三十二条(填补司法职位的空缺)

  议会得设立有权适用合理选择标准的司法提名机关,并由其提出名单,州长应在该名单内经参议院之建议和同意后填补本州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其他任何法院的法官职位的空缺,遗嘱法院的法官和助理法官除外。

  第三十三条(临时司法任命)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州长得在司法提名机关所提出的名单内以临时性司法任命来填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大法官及其他任何法院的法官职位的空缺,遗嘱法院法官和助理法官除外。通过上述方式任命的大法官或法官得根据州长的任命享有法官得享有的一切司法权力,且任职至参议院集会并对州长提交的任命进行表决。自此以后,如参议院同意州长的临时任命,则被任命者得继续任职。如该任命未获得参议院的表决同意,则该任命即行终止,职位空缺同时产生。

  第三十四条(司法职务的任期)

  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法院的法官,除助理法官及遗嘱法院法官以外,若非临时性任命得任职六年。在第一个六年任期和其后的六年任期结束时,大法官或法官得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愿意继续任职的声明。当大法官或法官按法律要求提出声明后,其能否继续任职的问题应被提交议会,除非参加投票的议会议员过半数反对,该大法官或法官得继续任职六年。

  第三十五条(强制退休)[⑤]

  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和所有下级法院的法官,均必须在议会法律规定的年龄(但不得低于70岁)退休。若议会未制定上述法律,在他们达到70岁的自然年度的末尾,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法官在其达到70岁的那个任期的末尾,必须退休。退休的法官得依法律获得退休金。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得随时任命退休的大法官或法官担任最高法院司法规则所允许的特别职务。

  第三十六条(中止职务与免职;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的执行程序)

  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所有下级法院法官若行为端正得在其被任命的任期内任职。最高法院得行使其对本州司法官的惩戒权,以法律规定的理由和程序中止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议会得制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规则制定权)

  最高法院应制定和公布关于所有法院的管理的规则,制定和公布关于所有法院民刑事案件的诉讼手续与程序的规则。最高法院制定的任何规则均得由议会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陪审团审理)

  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的司法规则的规定,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其他下级法院中,适合由陪审团审理的问题,应当由陪审团审理,除非当事人同意不由陪审团审理;对陪审员选择、选举与任命过程中的腐败与偏私的预防应当给予相当的注意。

  第三十九条(公诉的形式;刑罚)

  所有的公诉均由佛蒙特州的公权力机构提起。所有的公诉均应以如下用语结尾,“有违本州的安宁与荣誉”。所有的刑罚均应与罪行成比例。

  第四十条(禁止过多的保释金;可保释的囚犯;禁止因债务而被关押)

  不得对可保释的罪行强制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任何人若提供充分的担保均得被保释,但以下情形除外:

  (1)被指控犯有受死刑或终身监禁处罚罪行的人,若有显著的犯罪证据,可以将其监禁而不得保释;

  (2)被指控为重罪且该罪涉及针对其他人的暴力行为的人,若有显著的犯罪证据,且法院基于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据发现将其释放会对其他人构成物理暴力的实质性威胁并且无法合理地防止该物理暴力,则可以将其监禁而不得保释。本项所规定的在审理前被监禁而不得保释的人,应有权立即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独任再审。

  (3)被指控犯有任何罪行的人,若等候判决或虽已判决但有待上诉,均可以被监禁而不得保释。

  任何审理之前被监禁而不得保释的人,有权由最高法院三名大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在其保释申请被拒绝之后七日内再审否决其保释请求的决定。

  除死刑或终身监禁罪行的情形外,审理之前被监禁而不得保释的人,应在保释请求被否决之日起六十日内获得审理。若审理在六十日内未开始,而该迟延不可归因于被告,则法院应立即确定保释听证的时间并使被告获得保释。

  任何人不得因债务而被监禁。

  第四十一条(人身保护令)

  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中止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应为可争议的权利令状;因此,议会应当制定使其在任何适当的情形下成为及时有效的救济的规定。

  五、自由人(男人和女人)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选民的资格和宣誓)

  任何年满十八周岁的美国公民,只有在本州居住满议会所规定的年限,行为文雅和平,且愿意作如下宣誓或声明,即被授予本州选民的特权:

  “你庄严宣誓(或声明),在任何时候,当你投票涉及任何事关佛蒙特州的事项,你会根据你自己良心的判断作出最有利于本宪法所确认的州的利益的投票行为,即不对任何人心存恐惧,也不对其不公正地偏袒。”

  六、选举;政府官员;任期

  第四十三条(选举两年一次)

  州长、副州长、财政部长、州务卿、会计审计官、参议员、镇议员、县法院的助理法官、县治安官、法警长、州检察官、遗嘱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应自公元1914年起于每两年的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选举一次。

  第四十四条(众议员和参议员的选举)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通过自公元1974年起于每两年的十一月的每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的大选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选举的方式)

  选举的方式、当选证明以及参众议员职位空缺的填补,均应遵照法律。

  第四十六条(参众议员的任期)

  参众议员的任期应为两年,开始于其当选后的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三。

  第四十七条(州长、副州长和财政部长的选举)

  每个镇的选民,应于选举代表出席州议会的当天,将其选举州长的选票清楚地写明姓名并交给治安官,治安官应将其密封并写明“州长选票”,然后交给当选而出席议会的代表;在议会开会当天,参众两院应在其内部任命一个委员会,经正式宣誓将诚实地履行职务,该委员会应接收、分类和计算州长选票,并宣布得票过半数的人在接下来的两年内担任州长。副州长及财政部长的选举亦应以上述方式进行。

  本州州长、副州长及财政部长的选票应由参众两院任命的委员会来分类计算,其结果亦应由其予以公布。

  任何情形下,若在州长、副州长或财政部长的选举中无候选人得票过半,则参众两院应通过联合投票来填补空缺,但不是前述方式,而是在得票最多的三个候选人(如果有三个的话)中选举州长、副州长及财政部长,得票最多者即当选。

  第四十八条(州务卿和会计审计官的选举)

  州务卿和会计审计官应由本州选民选举,其选举与州长、副州长及财政部长的选举一起进行;立法机关得通过适当立法使本条规定付诸实施。

  第四十九条(州长、副州长和财政部长的任期)

  本州州长、副州长和财政部长的任期应分别自其当选并通过资格审查时开始,并应持续两年,或至其继任者当选并通过资格审查,或者,在宪法和法律要求立法机关集会时选出继任者而在其集会已休会之后仍未选出继任者的情形下,则任期至立法机关休会。

  第五十条(助理法官、县治安官和州检察官的选举)

  助理法官应由法律所设立的每个选区的选民分别选举产生。其司法职能应由法律规定。助理法官的任期为四年,开始于其当选后的下一年的二月的第一天。

  县治安官应由法律所设立的每个选区的选民分别选举产生。县治安官的任期为四年,开始于其当选后的下一年的二月的第一天。

  州检察官应由法律所设立的每个选区的选民分别选举产生。检察官的任期为四年,开始于其当选后的下一年的二月的第一天。

  第五十一条(遗嘱法院法官的选举)

  遗嘱法院法官应由法律所设立的每个选区的选民分别选举产生。议会得通过法律设立其当选和任职资格。遗嘱法院法官的任期为四年,开始于其当选后的下一年的二月的第一天。

  第五十二条(治安法官的选举;任命)

  治安法官应由每个镇的选民分别选举;人口不足一千的镇的治安法官不得超过五个;人口等于或多于一千但不足两千的镇的治安法官不得超过七个;人口等于或多于两千但不足三千的镇的治安法官不得超过十个;人口等于或多于三千但不足五千的镇的治安法官不得超过十二个;人口等于或多于五千的镇的治安法官不得超过十五个。除非被州最高法院委任为司法行政官,治安法官不得行使司法权。

  第五十三条(助理法官、县治安官、州检察官、遗嘱法院法官和治安法院法官的选举)

  助理法官、县治安官、州检察官、遗嘱法院法官和治安法院法官职务的选举及其空缺的填补,在选举方式和当选证明上应依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不能同时担任的职务)

  本州的任何人均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述职务或行使其职权:州长、副州长、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州财政部长、参议员、众议员、测绘局长、或县治安官。任何人若担任联邦国会管辖下的有薪金或有责任的任何职位,除非未在役的合众国军队的预备役部队所委任或征召的职员,亦不得接受州议会的任何任命或本州的任何行政或司法职务。

  第五十五条(选举自由;贿赂)

  所有的选举,不管投票者为人民或立法机关,均应是自由和自愿的;任何投票者若为其投票而接受食物、饮料、金钱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礼物或酬劳,均应被剥夺该次投票的权利并接受法律规定的其他制裁;任何人若为其当选而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承诺或赠予任何酬劳,则应因此而被取消在下一年内任职的资格,并接受立法机关设定的进一步的处罚。

  七、效忠宣誓;就职宣誓

  第五十六条(效忠与就职宣誓)

  凡受本州管辖的官员,不论司法官员、行政官员或军官,除立法机关免除宣誓义务的军官以外,在就职之前,均应作并签署如下效忠本州的宣誓或声明(除非该官员能够提供其之前已作过同一宣誓的证据),以及如下就职宣誓或声明。

  效忠宣誓或声明:

  “你庄严宣誓(或声明),你将对佛蒙特州保护忠实和忠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做出任何有损于宪法或其规定的政体的行为或事。(宣誓时说)因此,请上帝保佑,(或声明时说)如作伪誓甘受痛苦和惩罚。”

  就职宣誓或声明:

  “你庄严宣誓(或声明),你将尽你所能和判断为了( )的( )根据法律忠实地执行()的职务,并对所有人同样公正。因此,(宣誓时说)请上帝保佑,(或声明时说)如作伪誓甘受痛苦和惩罚。”

  八、弹劾

  第五十七条(弹劾,众议院得决定弹劾)

  众议院应有权决定弹劾,弹劾在任何情形下仅得以众议院全部议员三分之二之赞成才得为之。

  第五十八条(受弹劾之义务;参议院审理;判决)

  本州的任何官员,不论司法官员或行政官员,亦不论其正在任职、已经辞职或由于乱政而已被免职,均得被众议院弹劾。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和判决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本州管辖下的有荣誉、有薪金或有责任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理、判决和惩罚。

  九、民兵

  第五十九条(民兵)

  本州居民应为保卫本州而接受军事训练和武装,并应遵守国会依合众国宪法以及本州议会所制定的规则、限制与例外。

  十、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立法机关的限制)

  在任何情形或任何时候,立法机关均不得宣布任何人犯有叛国罪或重罪,亦不得抵偿、宽恕或减轻重罪判决。

  第六十一条(有薪职务;补偿;非法酬金)

  由于所有成年的人为了维持其独立(如果没有足够的财产)都应当拥有某种职业,或者是商业,或者是经营农场,以正直地生活,因此,设立有薪公职既无必要又无益处,其通常结果是占有公职者或期待占有公职者之间的依赖与卑屈并与自由公民不相符合,以及人民之间的内讧、争斗与不和。但是,任何人若应召从事公共服务而导致其私人事务受损,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在任何情况下,某个公职由于增加报酬或其他原因而成为如此地有利可图,以致于使很多人申请这一职位,则其报酬应由立法机关予以减少。任何官员若故意地攫取酬金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该官员即永久地丧失担任本州任何公职的资格,直到立法机关恢复其资格为止。

  第六十二条(契约记录)

  所有的契约和土地让与均应在各自镇的镇文书办事处记录在案;若当事人愿意,亦可在各自县的县文书办事处记录在案。

  第六十三条(限定财产的规制)

  立法机关应规制限定继承制以防止永久所有权。

  第六十四条(强制劳役;时间)

  为了通过持续的和可见的长期处罚来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以及为了使残暴的处罚更不必要,应规定通过强制劳役进行处罚的方式,凡被认定为非死刑犯罪,罪犯应出于公共利益或赔偿私人受到的侵害而工作;所有人均应被允许在适当时间探视正在服劳役的罪犯。

  第六十五条(自杀者的财产不得没收充公;禁止赎罪奉献物)

  自杀者的财产不得由于其自杀的罪过而被没收充公,其财产应通过与其自然死亡一样的方式而转移。导致任何人意外死亡的任何物品,亦不得被当作赎罪奉献物或在任何情形下由于这一不幸而被没收。

  第六十六条(公民的身份)

  到本州定居的品行良好的任何人,若已对本州宣誓或作效忠声明,均得购买或通过其他正当方式取得、占有和转移土地及其他不动产;若在本州居住达一年以上,得为本州自由居民,并被授予本州自然出生的居民的拥有的全部权利,但那些特权以及此处或他处所确定的权利除外;若在本州居住未满两年,不得被选举为财政部长或议会议员,若在本州居住未达到本宪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亦不得担任本州州长或副州长。

  第六十七条(狩猎与捕鱼)

  本州居民得于合时令的时间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和其他未私人所有的土地上自由狩猎,并以同样的方式在所有可行船的水域及其他不属于私人财产的水域上捕鱼,但均应服从议会所制定或规定的适当管制。

  第六十八条(鼓励美德和阻止恶行的法律;学校;宗教活动)

  鼓励美德和阻止恶行与罪恶的法律应当一直有效并被恰当地执行;每个镇均应保持适当数量的学校,除非议会为方便青少年的教育而制定其他规定。所有的宗教团体,或为宗教和知识进步而联合起来的人民之团体,以及为值得嘉许或慈善的目的而联合起来人民之团体应予鼓励,并保护其享有特权、豁免和财产,而这本来就是其应当享有的,同时,亦应服从议会所设定的管制。

  第六十九条(特许状;授予权的限制)

  不得通过特别法授予、延长、变更或修改特许状,除非是处于本州管理和支配下的市政社团、慈善社团、教育社团、刑事监禁机构或教养院;但议会得通过一般法规定此后设立的所有社团的组织结构。根据本条所通过的所有一般法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

  第七十条(工伤赔偿)

  议会得制定和通过法律,为雇员及其配偶的利益规定雇员在其受雇过程中由于死亡或人身伤害而受到的损失的强制赔偿。议会得指定上述法律所应适用的雇员或雇主的范围。

  第七十一条(权利宣言不得违反)

  兹将本州居民政治权利和特权宣言宣告为本州宪法的一部分,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些权利。

  十一、宪法修正

  第七十二条(宪法修正)

  在本州议会于公元1975年的集会,以及其后每四年的集会中,经参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提出并经众议院过半数同意,得提出宪法修正案。上述参议院提出并经众议院同意的修正案,应被提交两年之后集会的议会;在该次集会中参议院和众议院若各以过半数同意,议会则有义务将该修宪提议直接提交本州选民。依本条规定被提交本州选民的任何宪法修正案,若得过半数选民之同意,即成为本州宪法的一部分。

  在依本条规定将宪法修正案提交选民之前,州长应通过宣布使被提议的修正案取得公众注意。

  议会应规定选民对被提议修正案进行表决的方式,并制定立法使本条规定得以实施。

  第七十三条(分配议会议员名额的方式)

  议会应在本州内并包括本州全部范围建立参议员选举的选区,并进一步在本州内并包括全部范围建立众议员选举的选区。

  在联邦国会每十年进行的人口普查之后的两个一次的议会集会中,或在其他议会认为必要的时间,议会得修改议会议员选举的选区的边界,以保证各个选区之间的代表平等性尽可能与实际相符。议会得设立一个分配议员名额委员会就议员名额分配问题向议会提供建议和协助。若议会在休会之前未能按本条要求修订议员选举的选区的边界,最高法院得通过能实现该目的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来决定各个选区的议席的重新分配。

  十二、临时规定

  第七十四条(特定官员的任期延长)

  于1912年分别被选举担任本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职务的人,应任该职务至其继任者(于公元1914年十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选举产生)的任期按本法规定开始。

  第七十五条(第二章之修订)

  兹授权和命令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修订本宪法第二章,将所有目前仍然有效的宪法修正案纳入第二章,将所有失效的章节、条款和字句排除于第二章,将这些条款重新整理和编号,并就他们判断为最符合逻辑和最方便的方式给予其适当的标题;修订之后的第二章经大法官交州务卿鉴定后即代替现有的第二章和所有的修正案成为本州宪法的一部分。

  第七十六条(综合性语言修订)[⑥]

  兹授权和命令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性别综合性语言修订本宪法之第一章和第二章。该修订不得改变本宪法条款的含义、意义和效力。修订经大法官交州务卿鉴定后即代替本宪法现有的第一章和第二章。

 

  [①] 实际上,早在1777年的宪法中,佛蒙特州就已经在美国各州中最先废除了奴隶制。——译者注

  [②] 州参议院(Senate)与州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合称州议会(General Assembly)。见第六条。——译者注

  [③] 根据美国宪法在线提供的解释,“本条的意思并不是立法机关应当每两年仅集会一次,而是新产生的议会每隔两年集会。”因为佛蒙特州参议员和众议员均为两年选举一次(见第四十四条参议员与众议员的选举)。“实际上,不管是奇数年还是偶数年,议会每年大约从一月至五月均在集会。”——译者注

  [④] 例如向议会提出法案。——译者注

  [⑤] 佛蒙特州议会所提供的版本与美国宪法在线所提供的版本有出入,本条以佛蒙特州议会的版本为准译出。——译者注

  [⑥] 本条乃临时性条款,授权最高法院修订州宪法并使其做到性别中立。——译者注

  王建学译


上一篇:菲律宾共和国宪法
下一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