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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专题行政总论 →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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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
发表日期: 2008/6/7 11:31:01 阅读次数: 29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如果立法者认为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就会规定较重的法定刑;如果立法者认为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就会规定较轻的法定刑。比如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刑法规定其法定刑的刑种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幅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情节较轻,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反,拐骗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以刑法规定其法定刑的刑种是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罚幅度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除了具备法定的减轻情节外,对于犯罪人判处刑罚时,必须在法定刑的范围内选择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度。有此可见,法定刑与宣告刑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立法者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后者是前者的实际运用,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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