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民商专题】
┝ 婚姻家庭
┝ 合同
┝ 公司企业
┝ 商标权
┝ 著作权
┝ 专利权
┝ 保险
┝ 担保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经济专题】
┝ 劳动保障
┝ 房地产
┝ 证券
┝ 财税
┝ 环境保护
┝ 金融
┝ 消费维权
【刑事专题】
┝ 刑法总则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犯人身权利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渎职罪
┝ 侵犯财产罪
┝ 贪污贿赂罪
┝ 危害国防利益罪
【行政专题】
┝ 行政总论
┝ 行政处罚
┝ 国家赔偿
┝ 行政许可
┝ 行政复议
【诉讼法专题】
┝ 程序法总论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学科动态
【宪政专题】
┝ 各国宪法
┝ 判例研究
┝ 宪政先驱
┝ 学术文章
┝ 学科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中译本)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迎面碰撞:两脚踏直身体后倾
 浅议美国的农业立法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怎么来的?
 我国的特赦制度
 法定刑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吗?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行政专题行政总论 → 罪状的分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罪状的分类
发表日期: 2008/6/7 11:30:15 阅读次数: 18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罪状的分类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上一篇:叙明罪状
下一篇:罪状的概念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