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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申请与申诉 → 赔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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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
发表日期: 2009/8/21 9:32:51 阅读次数: 249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赔 偿 申 请 书

 

申请人:杨XX,男,38岁,系XX省XX县XX剧场管理人员,现住XX省XX县XX镇XX街。

赔偿义务机关:XX县公安局

一、        具体要求

申请人不服X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XXXX)第XX号裁决书对

申请人作出的“因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4条、第27条、第12条的规定,请求XX市公安局作出裁决:(1)撤销XX县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2)赔偿因限制人身自由10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XXX元;(3)赔偿因殴打致伤的医疗费用XXX元。

二、本案事实

XXXX年X月X日晚,申请人听说XX镇城管处的工作人员孔XX将表弟薛XX的秤摔断,是因为不交占道费,就走过去说:“水果摊是替别人暂时看着的,而且已经交了占道费,不应当再收费了。”孔XX态度生硬地对本人说:“这儿没有你的事,不需要你管!”于是本人要求他赔秤,并推了他一下,这样,申请人与孔XX发生争吵。过了一会儿,被围观的人们劝开,我们就各自走开了。随后,孔XX找来二人,自称是县公安局治安科的,将本人带到XX县公安局办公室讯问。县公安局治安科徐XX让我承认错误,我说:“我没有错,我跟孔XX讲道理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我的法定权利。”徐XX说我态度不好,要“教训教训”我,就对我拳打脚踢,又用皮带抽我,见天色很晚,就用手铐把我的手臂反锁在后背,并与办公桌锁在一起,他们就回去了。第二天,以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把我送到县公安局收审所拘留10天。

三、请求赔偿的理由

1、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妨碍孔XX等人正在执行公务的结果。县公安局以妨害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为由,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拘留申请人10天不当,应当撤销。

2、县公安局治安科徐XX,身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发泄私仇,对本人进行长时间殴打,致使本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影响了我的工作和生活。

3、县公安局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只轻信孔XX一面之词,不听本人解释,即错误地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违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10天。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我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纠正XX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撤销其错误裁决,赔偿我的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总计XXXX元,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XX市公安局

赔偿申请人:杨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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