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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申请与申诉 → 行政案件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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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诉书
发表日期: 2009/8/21 9:08:39 阅读次数: 25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申诉人:邢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系农民。

    申诉人邢XX对XX省XX县人民法院的XXXX年X月X日(XXXX)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XXXX)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后,已被驳回。申诉人仍然不服,特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一、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X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XXXX)第X号决定。

事 实 与 理 由

    XXXX年X月X日上午10时许,我在自家院内菜地里干活儿,姜XX此时来到我家,跟我借打气管子。我说丢了,他不信,说我小气,并说,我上次借给他30元前以后,让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说越激动,后来竟骂我。我说:别说打气管子丢了,就是没丢也不借。姜XX竟闯进我家菜园,揪住我的袄领,将我绊倒,骑到我身上打我。此情节有邻居高XX、黄XX亲眼所见。我被打,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他的手指咬破。被邻居拉开以后,我的头部已经流血。经过XX乡卫生院诊断为头顶部外伤。此案发生后,XX县公安局对我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我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对此我不服,向XX市公安局提出申诉。X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XXXX)第X号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我起诉以后,XX县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

    我认为,XX县公安局给予我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而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也是没有道理的。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X引起的,我并没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闯进我家菜园,首先动手打我,这才发生这起殴打,是他制造了事端。可是,XX县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50大板,给双方一律拘留15天的处罚,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殴打他人的事实。当时,姜XX把我绊倒后,骑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头破血流,这才咬了他的手。他如果不用手抓我脸,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怎能说殴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对我进行处罚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事实错误,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本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该予以保护,却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错误的。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法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也必须依法纠正,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之规定,提出申诉,希望XX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立案再审,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一、XX县人民法院(XXXX)X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X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一、        XX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

 

                                                  申诉人:邢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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