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孙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系XX市XX厂工人,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
答辩人因一审被告人王XX就离婚案件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王XX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所谓上诉理由,是不真实的、不符合实际的。
一、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孙XX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上诉人王XX的父亲见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富裕,又有房屋,便委托赵XX作媒。赵XX是被上诉人父亲的朋友,经赵XX的撮合,双方父亲便口头订下了这门婚事,随后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才在媒人赵XX的引见下相见。王XX与我都是在不违抗父亲意愿的情况下才订婚、结婚的。这虽然不是纯粹的父母包办,但也不属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培养起感情,因此出现了经常吵架、打架的现象,使双方都深深地陷在痛苦之中,严重影响着双方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
二、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本来就没有什么夫妻感情可言,在经常争吵的情况下,就使双方的感情逐渐彻底破裂。上诉人为了说明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用“婚后生有一女孩儿”来说明,这是徒劳的。因为是不是已经生育了子女,这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难道凡是生有子女的都不准离婚吗?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她“找到孙XX的所在单位,向其组织反映情况,希望组织及时帮助他,这是必要的,对孙XX不往邪路上迈步是有好处的”。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上诉人王XX是到我所在的单位去反映情况,还是恶意制造舆论,对我进行诽谤。首先,我没有和任何女人有不正当来往,王XX也拿不出我有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王XX到我单位去,当着我的领导和多名同志的面,恶意诽谤我与多名女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和不正当往来。这已充分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本来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本不存在可以和好的可能。
答辩人认为,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孙XX
XXX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