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 房地产
┝ 金融
┝ 劳动争议
┝ 刑事
┝ 李继森
┝ 商品房买卖
┝ 尹富荣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仲裁文书
┝ 律师文书
┝ 赔偿诉讼
┝ 公证文书
┝ 其它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上诉与答辩
┝ 辩护与代理
┝ 申请与申诉
┝ 协议与证明
【法律法规】
┝ 行政
┝ 刑事
┝ 经济
┝ 民事
┝ 劳动
┝ 房地产
┝ 婚姻
┝ 教育
┝ 律师
┝ 执行
【合同范本】
┝ 房产合同
┝ 合伙合同
┝ 招投标书
┝ 产权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技术合同
┝ 借款合同
┝ 公司合同
┝ 承包经营
┝ 劳动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民事案例】
┝ 信用卡纠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伤情鉴定申请书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友人博客收藏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离婚答辩状
 自诉案件上诉状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律文书上诉与答辩 →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43:38 阅读次数: 436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孙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XXXX市人,系XXXX厂工人,现住XXXXXXXX号。

    答辩人因一审被告人王XX就离婚案件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上诉人王XX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所谓上诉理由,是不真实的、不符合实际的。

    一、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孙XX婚前没有感情基础。上诉人王XX的父亲见被上诉人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富裕,又有房屋,便委托赵XX作媒。赵XX是被上诉人父亲的朋友,经赵XX的撮合,双方父亲便口头订下了这门婚事,随后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才在媒人赵XX的引见下相见。王XX与我都是在不违抗父亲意愿的情况下才订婚、结婚的。这虽然不是纯粹的父母包办,但也不属于自由恋爱、自由结婚。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没有培养起感情,因此出现了经常吵架、打架的现象,使双方都深深地陷在痛苦之中,严重影响着双方的工作、学习和身心健康。

    二、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本来就没有什么夫妻感情可言,在经常争吵的情况下,就使双方的感情逐渐彻底破裂。上诉人为了说明感情没有彻底破裂,用婚后生有一女孩儿来说明,这是徒劳的。因为是不是已经生育了子女,这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难道凡是生有子女的都不准离婚吗?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说,她找到孙XX的所在单位,向其组织反映情况,希望组织及时帮助他,这是必要的,对孙XX不往邪路上迈步是有好处的。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上诉人王XX是到我所在的单位去反映情况,还是恶意制造舆论,对我进行诽谤。首先,我没有和任何女人有不正当来往,王XX也拿不出我有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王XX到我单位去,当着我的领导和多名同志的面,恶意诽谤我与多名女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和不正当往来。这已充分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本来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根本不存在可以和好的可能。

答辩人认为,原判正确,请予维持。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

                                                  XXXXXX

 


上一篇:自诉上诉案件答辩状
下一篇:民事上诉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94条评论] [发表评论]
 最好的![url=http://www.kyfei.com]网站推广软件[/url],[url=http://www.kyfei.com]网络推广软件[/url],
提供网站推广软件OEM贴牌业务!带注册机!
[img]http://www.kyfei.com/pic/gg.gif[/img] [Q1NKPZrR 2017/3/11 19:07:52]
 最好的![url=http://www.kyfei.com]网站推广软件[/url],[url=http://www.kyfei.com]网络推广软件[/url],
提供网站推广软件OEM贴牌业务!带注册机!
[img]http://www.kyfei.com/pic/gg.gif[/img] [tWL7VjIN 2017/2/17 6:50:52]
 最好的![url=http://www.kyfei.com]网站推广软件[/url],[url=http://www.kyfei.com]网络推广软件[/url],
提供网站推广软件OEM贴牌业务!带注册机!
[img]http://www.kyfei.com/pic/gg.gif[/img] [MTKwi6m9 2016/4/4 18:26:31]
 最好的![url=http://www.kyfei.com]网站推广软件[/url],[url=http://www.kyfei.com]网络推广软件[/url],
提供网站推广软件OEM贴牌业务!带注册机!
[img]http://www.kyfei.com/pic/gg.gif[/img] [pFBcx5jP 2016/1/27 18:06:12]
第1页,共24页,共94条评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