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名称:XX省XX县环境保护局
所在地址:XX省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郝XX,局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原告不服我局(XXXX)X环处字第12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向海滨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有据可查。原告向海滨排放污水,给周围渔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了危害。原告所在地的渔民,曾经向原告提出过批评,原告未予理睬,继续向海滨排放污水。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也曾经两次派环境监督员前去原告单位,予以制止,并让其改正。原告不听劝阻,仍然排放超标污水。经用仪器测试,原告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而且对附近海域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沿海滩涂养殖生产。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的规定,对原告予以罚款处罚。原告单位向海域排放大量污水,不仅有我局仪器测试结果在案,而且有渔民张XX、韩XX、陈XX等多人证实。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和有关技术标准条文合法,具有充分证据作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处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原告说我局的罚款处罚是“乱罚款”,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误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无理,没有法律依据;我局(XXXX)X环处字第12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书证三份。
答辩人:XX省XX县环境保护局
XXXX年X月X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