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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起诉与答辩 → 行政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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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答辩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38:55 阅读次数: 30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答 辩 状

 

答辩人名称:XXXX县环境保护局

所在地址: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郝XX,局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原告不服我局(XXXXX环处字第12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向海滨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存在,有据可查。原告向海滨排放污水,给周围渔民的生活、生产造成了危害。原告所在地的渔民,曾经向原告提出过批评,原告未予理睬,继续向海滨排放污水。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也曾经两次派环境监督员前去原告单位,予以制止,并让其改正。原告不听劝阻,仍然排放超标污水。经用仪器测试,原告排放的污水严重超标,而且对附近海域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沿海滩涂养殖生产。为此,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的规定,对原告予以罚款处罚。原告单位向海域排放大量污水,不仅有我局仪器测试结果在案,而且有渔民张XX、韩XX、陈XX等多人证实。

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3条和有关技术标准条文合法,具有充分证据作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处罚,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原告说我局的罚款处罚是“乱罚款”,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误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无理,没有法律依据;我局(XXXXX环处字第12号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书证三份。

答辩人:XXXX县环境保护局

XXXXXX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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