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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苏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农民,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邮政编码:XXXXXX。
上诉人自诉被告人吴X、李XX重婚一案,于XXXX年X月X日收到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判决宣告被告人吴X、李XX无罪而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XXXX)X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吴X、李XX的刑事责任。
上 诉 理 由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X和李XX并没有结婚登记,也没有以夫妻相称”,据此否认他们的重婚犯罪,这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婚并不是单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没有登记结婚的,但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也是重婚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况且,原审被告人吴X和李XX对他人称他们为夫妻则默认不辞,由此造成了许多人都认为他俩是夫妻关系,对此,有居住在XX县XX乡XX村的侯XX、崔XX、唐XX可以证实。原审判决只看形式上二被告人没有结婚登记,就否认他们的重婚犯罪,不看事情本质,只看表面现象,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从而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使有罪的人没受到法律惩处,使受害人合法权益没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上诉人上诉至二审人民法院,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正确的、认定原审二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上诉人:苏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