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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起诉与答辩 → 自诉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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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答辩状
发表日期: 2009/8/20 15:05:33 阅读次数: 35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自 诉 案 件 答 辩 状

答辩人(本诉被告人):王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XXXX县人,系XX县荣华宾馆汽车司机,现住XXXXXX号。

辩护人:杨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自诉人刘XX诉王XX故意伤害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被告人与自诉人刘XX原系同事关系。XXXXX月至XXXXX月,同在XXXX红砖场汽车队开车。XXXXX月,被告人与自诉人共同出车前往XX建筑工地运送红砖。途经XX山岭时,被告人所驾驶的汽车轮胎破损,停在路边准备换轮胎。紧跟其后的刘XX见状,也将其驾驶的货车停在路边,并下车主动帮助被告人换轮胎。此时,XXXX公司的一辆红旗牌轿车疾驶而来,将帮助换轮胎的刘XX当即撞倒,后经XX医院抢救脱险。这次事故,造成刘XX右小臂和右侧三根肋骨骨折。同年11月,刘XX伤势痊愈回砖场上班。为了照顾他休养身体,砖场决定不再让刘XX驾驶汽车,让其到砖厂门卫室负责信件收发工作。由于这个工作收入低,刘XX很不满意。自此以后,刘XX每次见到被告人,都对被告人大肆指责。被告人稍有反驳,就会遭到刘XX的无理辱骂。为了避开刘XX的羞辱、威胁,被告人于XXXXX月被迫调离砖场。

从法理上讲,对本次事故,被告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对此已明确,XX公司已经依法赔偿)。但被告人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主动给过刘XX12,000元的慰问金。刘XX对此不但没有任何谢意,还嫌被告人给的少,并产生了很深的积怨,直至本人调离砖场后,仍然不放过。

XXXXXX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驾驶XX县荣华宾馆的面包车到火车站送客人,在那里刘XX见到了被告人,竟破口大骂。被告人为了避免不良影响,没有理他,送走客人后就要驾车离开。刘XX不肯罢休,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拦在被告人的面包车前面,非逼着被告人下车跟他“讲清楚”不可。无奈之下,被告人下车跟他理论起来。他说:“要想摆平此事,就得拿出10,000块钱,否则,见一次就骂一次。”

被告人没有答应其无理要求。刘XX便将手中的砖头向被告人头上抛来,被告人躲过砖头,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与刘XX厮打在地。在互相厮打中,被告人并没使用石头或砖头等任何硬性器物。自诉人所称的其胸肋骨骨折,系陈旧性骨折,并非被告人用石头打断。自诉人所说“故意伤害罪”一说,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在本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自诉人侵害的情况下才出手还击的,其陈旧性骨折是否是在此次厮打中再次折断,也没有明确的法医学鉴定证明。且自诉人的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故请求人民法院明查详情,并依照法律规定,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人证言2份。

答辩人:王XX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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