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 婚 答 辩 状
答辩人赵XX,女,XXXX年X月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市XX公司工人,现住XX市XX区XX街XX段XX号。
因刘XX起诉要求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看完了刘XX的起诉状后,既感到意外,又感到痛心。感到意外的是:他竟能屈服于他母亲而忍痛割爱提出离婚;感到痛心的是,他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把我与他母亲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他在起诉状中怎样说,我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不管对哪一方,都是一种极大痛苦。何况对10岁的孩子,其不幸就更大。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现对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答辩如下:
XXXX年X月,我生下一女孩儿,系刘X,婆母陆XX因为我生了女儿,很不高兴,不仅常常给我冷脸看,还指桑骂槐。XXXX年X月份,我患病卧床,不能照料孩子,让婆母陆XX给照看一下,她竟说:“还不如老母猪,老母猪下一窝崽子也不用别人给照看!”当时刘XX也听到了,他不但不制止,反而站在一旁笑。我与婆婆讲理,刘XX便站在他母亲一边和我吵架。我认为,孩子虽然是我生的,但我们与婆母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孩子是家庭的成员,婆母也有照看的义务。特别是在我患病,自己吃饭都有困难的情况下,她不给照料孩子是不对的。因此,我病愈后,有几天我故意没回家,迫使婆母给照料孩子。当然,现在看,我这样做是不对的。刘XX问我为什么躲这个家,我说了许多理由,不单单是“我有我的自由……”这一句话,主要是说我忍受不了婆母的辱骂,让刘XX租房子,我们自己分出去过。可是他母亲却说:“你要滚自己滚,把孩子抱走,别拉拢我儿子。”由于刘XX不去租房子,我又不愿天天忍受婆母的辱骂,才到娘家居住。我在娘家生活,需要穿衣盖被,我取走我自己用的衣服、被褥,没什么值得非议,更不应该说这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在娘家居住已有3年,这是事实,但在这期间,刘XX有时也在我娘家住过,而且我还给他织了毛衣、毛裤,买了棉鞋等用品,这也是事实。刘XX在起诉状中不全面反映这些情况是不对的。我与刘XX分居,只是因为没有房子,而不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因此,原告刘XX以此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刘XX到我娘家来,有几次确实提到让我回去。前不久,他还和他们工厂的两名有关领导一同来到我母亲家,答应说可以给解决住房问题,我也当即表示,有了房子,我们三口人自己生活,我马上就回去。遗憾的是,我说的话和我没有回去的原因,在起诉状中均没有反映。我请求法院找到刘XX单位的那两位同志,作一下调查,事情就会真相大白。至于我们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我回家取来了照相机用,这就更谈不上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妻子使用丈夫的照相机,这是极为正常的事情。
总之,刘XX的起诉状反映的问题不仅不全面,而且歪曲了事实。他不应该把婆媳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更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我请求法院查清情况,给予调解和好,对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不应准予离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刘XX同意我们与她母亲分开,那么,房子可以由我去租,我们马上可以在一起生活,还可以每月给他母亲一定的赡养费。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XX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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