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埋下隐患
1996年,科研人员吴某与音乐老师铁某再婚组成家庭,吴某儿子与其共同生活。2007年7月,吴某不幸病逝。料理完丈夫的后事,铁某出示了吴某留下的电脑打印的遗嘱,立刻在这个再婚家庭掀起了风波。铁某称,2007年5月29日,吴某在电脑上写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本人如有意外,现存财产全部归遗孀铁某所有”,并签下吴某的姓名。
吴某父母和儿子坚持这份遗嘱不是按吴某的意愿所立。他们认为,作为孝顺父母和关爱儿子的吴某根本不可能订立这样一份遗嘱,而且打印的遗嘱虽有签名,但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有效形式,遗嘱应属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分割吴某遗产。
双方为遗产各执一词
但铁某则坚持该遗嘱是吴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她说,自己虽然和吴某是再婚结合,但两人婚后非常恩爱,携手走过11年,丈夫是出于爱把属于他那部分财产给了自己。对于吴某父母,他们已经住在吴某单位给的一套房子里,吴某应该算尽了孝道。吴某打印的遗嘱上面有其签名,遗嘱应属有效。
为证明吴某打印遗嘱是出于自愿,铁某还出具了他们家保姆的证言,证明铁某与吴某夫妻感情很好,另一证明人铁某的学生则证明吴某在写遗嘱那一天精神状态很好。
一审:打印遗嘱判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书遗嘱是指公民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由于铁某持有的遗嘱是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人在后面签字形式的遗嘱,其显然与自书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不符,因此该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吴某和铁某共有的房屋、车位及物品价值80余万元,均由铁某使用,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考虑,故将房产、车位及物品判归铁某所有,由铁某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折价款。法院判决铁某分别给吴某父母和儿子房屋、车位及物品折价款10万余元。
二审:打印遗嘱有效须有佐证
宣判后,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吴某所立遗嘱合法,应判有效,国内其他法院有很多对于打印的自书遗嘱认定为有效的司法判例。
市法院认为,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其他法院的判例对本案的审判不具有当然的效力。但是,为对本案进行公正判决,合议庭在认真分析相关判例后认为,相关的司法判例都在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了打印自书遗嘱的效力,对于认定打印的自书遗嘱,采取了较高的证据标准。即:只有在存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打印自书遗嘱确属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认定该打印自书遗嘱具有效力。但是,在本案中,铁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打印的自书遗嘱确为立遗嘱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性条件,因此,应属无效遗嘱。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晓英在评价此案时说,电脑打印遗嘱并非独立的遗嘱形式,必须归类于法定的五种形式之中。从书写遗嘱的主体来看,打印遗嘱分为自书的打印遗嘱和代书的打印遗嘱。自书打印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行在电脑上输入、编辑,并通过打印机打印形成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的形式明确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可见,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对于自书遗嘱法律规定要求必须亲自书写,就是要让立遗嘱人充分考虑如何分配其财产,从而排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而在本案中,由于铁某所出具的遗嘱是通篇打印,只有签有“吴某”字样的姓名是手写的,不符合法定的自书遗嘱合法性条件,因此,应属无效遗嘱。
法官说法
如何订立有效的自书遗嘱
法律指南
朱晓英说,公民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立遗嘱的人不一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都了解,那么,如何订立有效的自书遗嘱,以避免日后继承人为继承遗产之事起纷争呢?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亲自书写,遗嘱中应直接地反映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表述及用词应严谨,不要使用易产生歧义的语句。同时要特别注意,遗嘱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财产。比如,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那一半。
(2)要有本人签名。如果仅盖章或仅摁手印,则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3)要注明年、月、日。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多份遗嘱的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4)如对自书遗嘱进行涂改、增删的话,需要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要以盖章或摁手印来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