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上班超一个月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赵震)用工单位只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却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者告上法庭。6月2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李某于2007年12月16日到沈阳某广告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财务助理(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一个月,月工资1300元。李某称:“我在面试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商定,上岗后,公司立即为我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内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险。这期间,单位正办理原公司废业,新公司报表,工作非常忙碌,财务只有3个人,几乎天天加班二至三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我从未请假、迟到或早退。然而,单位却一直推托,拒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被迫于2008年2月底辞职。我要求广告公司给予我两个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共补偿我2600元。”
公 司 用工者擅自离职违约
广告公司辨称:李某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离职,一去不回,离职当日,携带公司财务部门的多把钥匙,导致此日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而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后,公司多次打电话要求其回来进行工作交接,但是李某却拒接电话。可见李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入职时对公司所做的承诺,李某违约在先,我公司不应对李某给予经济补偿。
法 院 不签合同付双倍工资
2008年2月28日,李某提起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后,起诉到法院。和平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和平区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广告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2600元。
法 官 不可任意规定试用期
和平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进入六月,又一批莘莘学子即将走出校门。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们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试用期的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再决定是否转正。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以及相关待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