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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婚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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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发表日期: 2008/6/8 10:52:51 阅读次数: 28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
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
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

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
在各矫嬉饧懿灰恢拢壳坝龅降亩曰取⒏郯耐氖率祷橐鋈绾伟炖砉さ奈侍猓颐墙?br> 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
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982)93号请示、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闽司证字
第41号请示和香港同胞杨卓锐、李梅英的来信。

    此复

 

          附:司法部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
2)司发公字第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公证问题的请示。从反映的
情况看,这类人大多数属于按我国旧的风俗习惯结婚的,他们中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种种原
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他们都以夫妻相待,生儿育女,并

到周围邻居的承认。现在他们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办出境手续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
续,以承认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并申办《结婚证明书》。为此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来函,
询问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公证处才给未登记结婚的夫妇签发结婚公证书。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
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
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

视为非婚生子女,在国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而要确认上述情况为事实婚姻,宜由人民法
院来确认,不属于公证处的职能。

    为保障我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前题下,应有一个妥善
的解决办法,为此建议请你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复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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