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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哪些规定?该由谁来负担?
发表日期: 2008/6/7 15:35:11 阅读次数: 288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诉讼费用的负担有哪些规定?该由谁来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
(
一
)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
二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
三
)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四
)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五
)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
六
)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七
)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
八
)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
九
)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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