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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申请再审(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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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的程序
发表日期: 2008/6/7 15:30:57 阅读次数: 23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申请再审(申诉)的程序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四)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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