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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案件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