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咨询电话:13704033788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专业服务】
┝ 专业服务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 房地产
┝ 金融
┝ 劳动争议
┝ 刑事
┝ 李继森
┝ 商品房买卖
┝ 尹富荣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仲裁文书
┝ 律师文书
┝ 赔偿诉讼
┝ 公证文书
┝ 其它文书
┝ 起诉与答辩
┝ 上诉与答辩
┝ 辩护与代理
┝ 申请与申诉
┝ 协议与证明
【法律法规】
┝ 行政
┝ 刑事
┝ 经济
┝ 民事
┝ 劳动
┝ 房地产
┝ 婚姻
┝ 教育
┝ 律师
┝ 执行
【合同范本】
┝ 房产合同
┝ 合伙合同
┝ 招投标书
┝ 产权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技术合同
┝ 借款合同
┝ 公司合同
┝ 承包经营
┝ 劳动合同
┝ 服务合同
┝ 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 买卖合同
【诉讼常识】
┝ 诉讼常识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民事案例】
┝ 信用卡纠纷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伤情鉴定申请书
 民事上诉案件答辩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债务人申请破产时,提供破产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友人博客收藏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离婚答辩状
 自诉案件上诉状
 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 → 高院对涉讼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有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高院对涉讼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有的规定?
发表日期: 2008/6/7 15:29:42 阅读次数: 21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高院对涉讼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有的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和完善涉讼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专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高院制定了关于涉讼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统一归口立案庭委托和管理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需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的,根据案件审理或执行的需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决定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事项,具体实施由审判庭、执行庭委托立案庭进行。
  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受审判合议庭的委托后,应指定相应资质和等级的专门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并将其纳入审判流程管理。
  立案庭和各审判庭、执行庭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可以由当事人及其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检测的,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提出,并应采用书面形式;刑事案件可采用口头形式。
  (四)审计、评估、鉴定、检测费用由申请人预交(刑事公诉案件除外),拍卖费用在拍卖所得款项中扣除。
  (五)刑事自诉案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机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所约定的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法院指定。
  (六)刑事公诉案件的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机构由法院指定。
  (七)立案庭负责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工作的催办和督促工作。
 


上一篇: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表)
下一篇:哪些案件可以免交受理费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08 辽宁律师服务网-刘文舸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2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42层
办公电话:024-82705555 传真:024-22781101 手机:15840429792 联系人:穆爽 助理律师
辽ICP备0900329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